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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陈山律师原创案例**儿视网膜脱落医患纠纷


陈山律师成功案例,一起早产、低体重儿因使用高压氧舱造成的视网膜脱落,从而引起失明的医患纠纷。

一、晚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过错伤害身体的案件。本案是我代理的一起**悲壮的案件。这是我带的为数不多的**过错侵权案件当中的**成功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的不常见,**的特殊。也就是说这个早产儿,也就是小体重**儿呢,在医院往往需要用到这个氧气箱,也就是把这个小孩放到这个高压氧舱里边,对**儿的这个生*有**重要的保护的作用。但是呢,由于现在医学无法查明的机理,高压氧舱的作用会使**儿的眼睛的视网膜*终导致脱落,现在原理还不明确。大概的意思就是在高压氧的作用下,**儿的眼睛内部的****高速的生长,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条件下,这个高速生长的血管呢会引起收缩,在收缩的时候呢,就会把**儿的视网膜整个的全部的撕裂下来。那么人要是没有视网膜的话呢,整个的视力和观感就**都没有了。我国早产儿也就是低体重儿,这个视网膜脱落的案件还是**多的。**这种案例都是**多的,那么这种案例打起来,在法律上**麻烦。**纠纷的本身有三个思路,那么**个思路就是**事故,这个也是*常见的一个思路,**事故纠纷需要做这个**过错的就是**事故的这样一个鉴定,那么这个鉴定的一个是费用高,周期长,往往**次司法鉴定,还不是那么特别的公正。所以这个**事故纠纷呢,往往不愿意被当事人所选择的,而在法理上*容易的就是**过错侵权,**过错侵权的,在证据规则上规定的是举证倒置,那么看起来这个思路是*容易成功的。但是在实践当中,*作起来也是困难重重。还有第三种思路就是上海和南方的一些律师,**愿意选择是医患合同纠纷,医患合同纠纷,按照证据规则也是谁的义务,谁举证,那么这个男方的律师经常采用这种打法,成功率也是很高的。

本案被告也就是医院在**行为中的过错有两个,**个过错是用氧超标,《早产儿**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的通知规定血氧饱和度TcSO2应该在 90~95%之间,本案病程纪录的特别护理记录里看血氧饱和度基本上维持在****、99%、98%之间波动,用氧本身长期超出了强制性规范的规定。

第二个过错是住院期间没有为原告检查眼底,也没有告知原告应该检查眼底,更没有告知用氧的风险。由于医院的上述过失,受害人在出院的当天就已经没**会了。

Rop整个病程共两周时间,医理上分5期,在前3期有**的机会。3期与5期之间短暂的几天时间叫做“时间窗”,在此之前发现用激光**基本上可以**。受害人在没有出院的时候就已经丧失了**的机会。

**过失与**事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不构成**事故不等于没有**过错。不构成**事故的案件,亦可以按**过错起诉。《**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 》当事人对**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下面是我对病例所作的记载,

幼儿A某住院病历部分

**次住院病历。

2004年11月7日-2004年12月17日出院。

出院小结。

上记载:入院时29 3/7周,**是一般**吸氧。

出院医嘱是:院外加强护理,门诊随诊,20-30天如愿进行脑活素**。

病历里见***作同意书,点钙的风险告知书,麻醉的风险告知书,就是没有用氧的风险告知书。

第二次住院病历

2005年1月17日住院,2005年1月27日出院。

病案首页诊断是脑活素**,出院小结是预防感染,继续功能项训练,门诊随诊。

病案里记载是营**细胞第二疗程**。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记载是追视欠灵活。

第三次住院病历。

2005年2月25日住院,2005年3月7日出院。

住院诊断是脑活素**。

出院小结上记载,门诊进行双眼及双耳检查。

病历里记载追视差。

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记载,追视差,好转出院。

病程纪录

**次住院。

特别护理纪录

11月7日0:08血氧饱和度****;

11月7日2:08血氧保和度****;

11月7日3:08血氧保和度****

11月7日4:08血氧保和度****;

11月7日5:08血氧保和度****;

11月7日6:08血氧保和度99%;

11月7日7:08血氧保和度99%;

11月7日8:08血氧保和度99%;

11月7日9:08血氧保和度98%;

11月7日10:08血氧保和度99%;

11月7日11:00血氧保和度99%;

11月7日11:20血氧保和度99%;

以下省略…………

基本上全部超标。

三、下面是我查的医学的著作,

《**儿专科护理》:氧疗的并发症(氧中毒)晶状体后增生症(ROP)是**儿氧疗不当引起的并发症,常致视力障碍甚*失明,早产儿发病率高,发病原因是高浓度氧吸入后,产生视网膜血管增生,继发性出血和纤维化,吸氧时间愈长,发病机会就会增加。

《**儿科护理学》指出,早产儿使用氧气时,护理人员宜每小时用氧气浓度分析器测氧气浓度,以防血氧浓度过高,导致早产儿视网膜病变而失明或血氧浓度不足。

《**斜视与小儿眼科杂志》1999年第七卷1期:对早产儿在出生后1周即应扩瞳查眼底,每周一次,即使无异常发现者也应随访三个月。本病主要在预防。应对早产儿严格控制吸氧,尽量短期使用,不使用高浓度氧。建议使用40%浓度的氧。对所有低体重早产儿需给氧者,应在出生后12小时内给维生素E,可减轻本症的严重程度和发病率。

《**儿科护理学》:指导出院后2星期返院做定期门诊检查,出院时及出院后3、6、12个月要返院,接受眼睛检查,了解有无视网膜症现象。

《眼科学》:有效**的时间窗口很窄,因此应对37周以下早产儿出生后及时检查,对高危者应每周检查。

《**儿重症监护》:出院前应常规做眼底检查以除外晶状体后增生症,每一个重危的或早产的**儿应请**医生会诊进行*经系统的跟踪检查。

《实用**儿学》:早产儿出院前还应对曾经吸氧的早产儿在出院前做眼底检查,以排除晶状体后纤维增生症。

四、下面是我开庭所提交的证据和准备证明的问题,

**组证据:

原告幼儿A某在大庆油田总医院儿科住院病历一份;

主要内容:

1、病历出院小结里面出院医嘱里没有建议出生后定期到眼科做检查一项建议;

2、用氧纪录看出连续不间断的给氧,记录为2004年的:

11月7日01:08分*11月11日11:13分(头罩);

11月11日11:12分*11月11日13:21分(未记方式);

11月11日13:21分*11月14日08:39分(头罩);

11月14日8:39分*11月14日16:50分(未记载方式);

11月14日17:05分*11月16日08:47分(头罩);

11月16日08:50分*11月23日07:24分(未记载方式,19日记录达****,自己记下了);

11月23日07:23分*11月29日07:40分(记载间断吸氧);

另:

12月13日12:36分*12月14日09:03分(未记载方式);

12月14日09:15分*12月15日07:42分(记载间断吸氧);

证明目的:

1、原告幼儿A某于2004年11月7日1时05分*2004年12月17日在大庆油田总医院儿科22病区住院共40天。

2、**手段主要是给氧**,但是存在下列**过错:

1)、也没有告知原告家属用氧的风险;

2)、*重要的一点,没有在原告出院时告知原告家属在出生后4*6周及时到医院检查眼睛;

3)、给氧连续没有间断;

4)、给氧过程中没有看见按常规对氧浓度进行合理的监测。


第二组证据:

1、大庆市人民医院2005年2月13日门诊病历一份;

2、B超检查单。

证明目的:

原告在出生后3个月时发现双眼不能视物,2005年2月13日初步诊断为晶状体后纤维增生;

第三组证据:

1、北京大学人民医院2005年3月14日门诊病历一份;

2、诊断书一份;

证明目的:

1、2005年3月14日原告被诊断为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第5期;

2、建议双眼施闭合晶玻切、剥术;

3、门诊时间是2005年3月14日、3月16日、3月16日开始计算的下周一、三、四随诊、5月9日、5月11日、5月20日、5月23日、5月23日记载上周一出院、5月23日月本周三、5月25日、7月15日等等;

4、5月23日门诊记载上周一出院,证明住院门诊**时同时发生的。

第四组证据:

1、幼儿A某北京市人民大学医院2005年5月13-20日、2005年5月27日-6月2日住院病历两份;

证明目的:

与上一组证据结合,证明原告于2005年5月13-20日、2005年5月27日-6月2日在北京人民大学医院分别住院两次合计住院15天,两眼分别施施闭合晶玻切、剥术**。

第五组证据:

吉林长春司法鉴定所2006年8月15日出具的吉众法医字[2006]72号法医学鉴定书;

证明目的:

1、被告**行为存在过失;

2、原告因被告**过失行为导致伤害为伤残一级;

3、原告护理程度属于**护理依赖。

第六组证据(结合第四组证据):

1、北京人民大学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11张3363.2元结合CT处方清单名一张;挂号费3张7元+200元,专家号7元,处理费票据1张2元,北京门诊项合计3579.2元;

2、2005年5月13-20日北京人民大学医院**次住院:

1)、2005年5月20日北京人民大学医院住院费结算单一张11284.1元;

2)、2005年5月16日北京人民大学医院专家费350元;

3)、北京人民大学医院挂号费0.5元;

3、2005年6月2日北京人民大学医院第二次住院:

1)、2005年6月2日北京人民大学医院第二次住院费结算单一张9857.2元;

2)、2005年5月27日北京人民大学医院专家费350元;

上述第2、3项合计北京住院**费用共21841.8元。

4、北京特快专递邮寄费用票据1张20元;

5、北京住宿发票6张2660元,北京餐饮发票36张421元。北京吃住合计3081元

6、北京-大庆住院**,大庆-长春鉴定交通费用票据26张6108.5元

7、长春法医鉴定费票据1张1900元,检查费票据一张480元,合计2380元;

12、长春住宿发票一张350元;

13、长春鉴定的交通费12张60元。

15、大庆交通票据48张780元;

3、大庆公交票据;

证明目的:

1、在北京的门诊及住院:

1)、原告在北京门诊、住院**费用是;25441元

2)、原告在北京交通、食宿费用是;3081元;

3)、在北京总费用和计***28522元(不包括长途交通费);

4)、原告在北京累计住院15天。

2、去长春做司法鉴定

1)、在长春司法鉴定费用是2380元;

2)、在长春食宿费用是820

3)、在长春总费用3200元;

3、在大庆交通费用是780元;

4、长途交通费;

北京-大庆,大庆-长春交通费6053.5元;

5、以上合计**和鉴定的费用是38555.5,

第七组证据:

杜国民年收入证明。

证明目的:

杜国民年收入37275元,证明护理费用。

第八组证据:

医学教科书若干:

1、《实用**儿学》1990年9月1日**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使用**儿学;

内容:

第50页,3)供氧,勿常规使用,仅在发生青紫及呼吸困难时才予吸氧,且不易长时间持续使用,氧气浓度以30%-40% 为宜,或测定动脉氧分压值,**该值在13.33kpa(100mmHg)内尚属**。浓度过高,吸氧时间过长,容易引起警惕后纤维组织增生,导致视力障碍;

第51页,3出院标准,应对曾经吸氧的早产儿在出院前作眼底检查,以排除晶体后纤维增生症;

271页,二段氧疗法,2、给氧指征;

第272页,4、给氧浓度的控制,给氧浓度不控制会对眼、脑、肺部有害。必须进行氧浓度、氧压、血氧饱和度的监测,氧压12.0-13.3kpa(90-100mmHg)则为血氧过高,对**儿是危险的,对早产儿尤甚;为避免氧中毒,根据测定的氧压,随时调节氧浓度是必要的。

第591页,第6节,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名称的由来就是接受氧疗的早产儿,病因,rop的病因就是长时间吸入浓度过高的氧气。

早产儿吸氧应严格控制氧浓度,一般控制在40%以下,时间不宜过长。

2、《实用**儿学》第二版,有同样的规定性描述。

70页3)供氧,勿常规使用,仅在发生青紫及呼吸困难时才予吸氧,且不易长时间持续使用,氧气浓度以30%-40% 为宜,或测定动脉氧分压值,**该值在13.33kpa(100mmHg)内尚属**。浓度过高,吸氧时间过长,容易引起警惕后纤维组织增生,导致视力障碍;

第71页,3出院标准,应对曾经吸氧的早产儿在出院前作眼底检查,以排除晶体后纤维增生症;

387页,二段氧疗法,2、给氧指征;

4、给氧浓度的控制,给氧浓度不控制会对眼、脑、肺部有害。必须进行氧浓度、氧压、血氧饱和度的监测,氧压12.0-13.3kpa(90-100mmHg)则为血氧过高,对**儿是危险的,对早产儿尤甚;为避免氧中毒,根据测定的氧压,随时调节氧浓度是必要的;

第803页,第6节,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名称的由来就是接受氧疗的早产儿,病因,rop的病因就是长时间吸入浓度过高的氧气;

第804页,早产儿吸氧应严格控制氧浓度,一般控制在40%以下,时间不宜过长。

3、《**儿**学》,北京医科大学、**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3年12月出版的**版。

第25页,氧疗指征患儿氧压应在8.0-12.0kpa(60-90mmHg),氧压过高可引起氧中毒;

26页,氧疗的副作用,吸入氧浓度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可引起氧中毒,中毒的表现就是晶体后纤维增生症;

60页,呼吸管理,面罩吸氧应小流量(1-2L/min),一般不超过3天,难度不过40%。时间过长、难度过大易发氧中毒,可发晶体后纤维组织增生;

63页,出院后应检查眼底。

4、《实用眼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84年7月**版,

476页,晶状体后纤维增生、又名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与早产和吸氧有关。病因……高浓度、长时间给氧气。

5、《眼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80年7月**版,第209页,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几乎全发生在用氧的低体重早产儿中。减少、间歇性给氧和反复检查眼底后,此病已很少见。

证明目的:

**儿用氧需控制时间、浓度的医学事实早在1942年就是一种众所周知的医学常识,并在1980年开始出现在多部教科书中。根本就不是才新兴起的科学,并不需要等待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时才知道,被告**行为存在如下过错:

1、**儿用氧应告知家属给氧会给婴儿眼睛带来风险;

2、**儿用氧者须及时检查眼睛**rop的发生;

3、用氧引起的rop分5期,前3期及时发现和**可保留以良好的视力,5期后则无**可能;

4、**儿用氧需控制氧浓度;

5、**儿用氧应间断给氧。

第九组证据:

网页页面拷贝件若干(光碟);

证明目的:

进google一项搜索即26400多项网页,与其他证据结合证明视网膜病变是由长时间、高浓度的吸氧引起的,若控制吸氧浓度、频率可避免。吸氧后**仅仅有一个很短的时间区间,若早发现**可避免发生。这是一种医学常识,其诊断与**方法在医学界已经达成共识。不需要等专门法规来规定才可以避免。

第十组证据:

视听资料五份;

1、**电视台10套节目专题;

2、**电视台新闻台节目;

3、**电视台05年315晚会;

4、律师视点栏目;

5、黑龙江法制在线栏目。

证明目的:

1、视网膜病变若早检查早发现可**,**儿用氧者应在矫正胎龄32-40周及时进行眼底检查,医院没告知在矫正胎龄32-40周及时检查眼睛有重大过错;

2、在3期以前可基本**,在病变5期可以施手术,但是**不能保证;1期到5期仅仅需1、2个月的时间。以上为医学常识;

3、**儿用氧需控制指标,被告有**过错;

4、与其他证据结合,证明可施巩膜切除术,但愈后**不好。

第十一组证据:

法院判例

1、大庆中级人民法院(2002)庆民终字第340号判决书;

2、广州珠海严龙明案;

3、河南洛阳楼林昊天案;

4、**法院网判例;

**事故鉴定书:

1、河南省新乡市茹浩鉴定;

2、安徽淮南黄子严鉴定。

证明目的:

被告有**过错,这种案例很多,医院方依法应承担责任。对**事故鉴定书:

对文书本身来源的真实性没有疑义,对其内容的客观性及该改文书与本案的关联性有疑义,

理由如下:

1、对其分析意见第2款,每句话单独看大多逻辑上是没有问题,但是这些句话组合起来,分别得出的结论,和得出的**结论,在逻辑上不正确。

早产儿、低体重儿视网膜血管发育不完善正确,但是早产儿、低体重儿不是都**需要用氧,这里面20%-30%需要用氧。

用氧的也不都是一定会导致rop的发生,用氧者中约有25%左右会发生rop。

胎龄越小,用氧的比例越高,用氧才是产生rop的直接原因,胎龄小、体重低是需要用氧的原因。而不是说胎龄小体重低是产生rop的原因。该文书得出的结论好像是胎龄小就会产生、引起rop,在逻辑上掩盖了用氧的过错。

另外,其他**会导致视网膜缺氧,和未吸入氧气也会导致rop是两句来源于不同医学著作的观点,是分开的。

未吸氧会导致rop属实,但这种病例在医学上极为罕见。

第3款交待自动出院带来的后果,里面没有写自动出院与rop有什么关系,自动出院就可以免除眼科检查的告知义务?自动出院为什么病历上也有出院医嘱?原告也严格按医嘱去第二次进行脑活素**,第二次**时你也没提眼睛,第三次我**的时候,你告诉我检查眼睛,我已经发现了,rop第5期了,你开始告诉我检查眼睛。

第4款**行为无违法、违规之处于事实不不符。原告已经举证。

**事故与**过错是两个截然不同法律概念,本案原告用氧是正确的,方案是对的。但是只要**过程中稍加注意用氧指标,出院时稍尽一点点责任,告知检查眼睛就可以**避免原告的终身的伤害。2004年11月7日0时0分AA在B医院出生,因出生时系极低体重儿且早产,2004年11月7日1时5分随即进入儿科住院共40天。同年12月17日出院,出院之后按出院医嘱定期到被告处随诊进行了脑活素**。

A住院后的**行为主要是连续给氧,但医院并没有告知患者家属吸氧能带来的风险,且没有在出院时告知**儿用氧者应出生后4到6周应及时定期检查眼睛。氧浓度过高会导致**儿视网膜病变(即rop),但rop若及早发现可基本根治。被告没告知用氧风险更没告知**儿用氧者应及时检查眼睛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2005年2月16日,A3个月时,因父母发现其双眼不能视物到大庆市人民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晶体后纤维增生。

2005年3月16日,A父母接受大夫建议到眼科专科医院北京人民医院检查,A被确诊为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即rop第5期,双眼视力为零。

A认为被告**行为中有**过错:

1、凡**儿用氧者,均应告知其父母用氧会带来的风险,并告知在其出生后4-6周做眼科检查。rop在3期以前有矫治机会,5期后矫治机会几乎为零。医院既未告知A父母用氧的风险,更未告知A父母在出院后应及时检查A眼底,只是告知提前出院的风险。致使A父母在发现时就已经丧失了**的机会。该未告知的不作为行为是更加严重的重大**过错。

2、**儿吸氧应该是间歇性的间断给氧,并严格控制氧压,氧浓度。应当定时对给氧浓度等指标进行监测,给氧指标有**法规强制性标准。用氧若不控制给氧指标则会引起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即rop)。油田总医院未进行各项指标监测的**行为*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

2005年8月28日A向法院起诉,2006年1月6日大庆市医学会以大庆市医鉴[2005]025号**事故鉴定书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事故。

2006年8月15日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以吉众法医鉴[2006] 72号司法鉴定书确认**机构在**中及**后存在**过错。

现A请求依法追究被告因其重大**过错而给A造成的人身损害的损失。**过失与**事故截然为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案A属早产低体重儿,**方案需用氧无疑。但若严格控制给氧指标则**可避免该结果的发生。并且若及早检查发现、及时**也可以避免这种结局。这与被告**过失有着不可推卸的关系。A现仅1岁多,即彻底丧失视力,给家人和自己终生都带来**的精*痛苦。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维护A的合法权益。

五、我的法律观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过错伤害身体的案件,本案被告也就是医院在**行为中的过错有两个,**个过错是用氧超标,《早产儿**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的通知规定血氧饱和度TcSO2应该在 90~95%之间,本案病程纪录的特别护理记录里看血氧饱和度基本上维持在****、99%、98%之间波动,用氧本身长期超出了强制性规范的规定。

第二个过错是住院期间没有为A检查眼底,也没有告知A应该检查眼底,更没有告知用氧的风险。

由于医院的上述过失望,受害人在出院的当天就已经没**会了。

Rop整个病程共两周时间,医理上分5期,在前3期有**的机会。3期与5期之间短暂的几天时间叫做“时间窗”,在此之前发现用激光**基本上可以**。受害人在没有出院的时候就已经丧失了**的机会。

**过失与**事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不构成**事故不等于没有**过错。不构成**事故的案件,亦可以按**过错起诉。《**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 》当事人对**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六、案件的*终结果

*关键这种历经了5、6年,*终的结果还是比较让人满意的,还是得到了一定的赔偿,但是周期**长,这个孩子呢,长得**可爱,但是两个眼睛在**没有光感,这个是**让人痛心的,每次看到孩子的照片我都无比的感慨,但愿这个案件的结果,能够对孩子的心灵有那么一丝的抚慰,这个也就是我们律师工作的一丝的欣慰。

陈山律师原创案例200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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