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山律师原创案例,一起亲属之间的盗窃案
案情摘要,
这个案件的发生也比较有意思,被告人,那是一个年龄比较小的小女孩,他来亲属之间开的这么一个店来打工,他的亲属呢,为了照顾她,这小女孩年龄比较小,而且呢还没有上完学,就是高中毕业,直接就想来参加工作了。他的亲属也就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的看到这个小孩年龄比较小,但是她长得聪明伶俐,也是比较可爱,也就决定把他留下来做店员呢,这个小女孩儿确实是待人接物能力**强,**招人可爱。只不过,他的亲属看着年龄比较小,给他开的工资**低。小女孩嘴上不说,但是心里呢,不是太满意,有**被害人接待完客户之后呢送客户走。这个小女孩儿收拾这个桌子,发现客户落在桌子上,有一个有一个苹果手机。这小女孩想都没想就把这个手机给留下了,但是事后这客户找手机找不到啊就是回过头来就找这个被害人。被害人把小女孩叫过来之后,一问小女孩说我没看到手机,他们没有办法呢,就报了警,报了警之后,这个案情就暴露了。本案就是这么发生的,一起简简单单的盗窃案。
律师的法律观点,
一、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刑法》61条,量刑应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来决定。本案被告是基于报复的动机,一时糊涂才犯下错误。动机不影响定罪,但是影响量刑。因为亲属的关系,被告王某某人以前在被害人处打工。打工时候挨过打,所以有报复的心里。本次案发也是基于报复的心里动机。动机不在于占有财产,而是报复。所以本案不同于社会上的恶性盗窃案件。被告主观恶性不大,请法庭予以考虑。
关于社会危害,手机的价值达到了刑法的追诉起点的,但是对于被害人来讲,其也是做生意的,一个手机对于她并没有造成的**的损害,并且手机**也已经追回了。也法庭请考虑社会危害性。
二、被告人是首犯和初犯,无前科劣迹。
此前被告行为一致表现良好,无前科。也没有恶劣行为。被害人也出具书面意见对王某某的平时表现做了评价。
三、本案的犯罪客体是亲属的利益,应当与其他犯罪有所区别。建议按照无罪处理。
本案被告偷拿的是自己亲属的手机,被害人是被告王某某的亲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 (五)款,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 初犯、偶犯;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同样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2、全部退赃、退赔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按照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精*,处理盗窃案件时,不仅应当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大小,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如作案的原因、地点、目标、手段、次数、后果,同时考虑犯罪分子的过去情况、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分析,正确量刑。(二)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要把青少年外流游荡中偶尔偷摸少量财物的,同流窜犯加以区别;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该法规虽然被修正,但是还是有效的。
综上,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理或者按照无罪处理。
案件结果,
这个案件,在律师的努力之下,小女孩得到了从轻的判决,判了缓刑回家了。我希望这个小女孩儿在今后的生活道路里呢就是,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呢,都有自己的原则,也希望他将来能有一个希望他能有一个好,好的家庭,好的未来。
原创案件代理人:陈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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