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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陈山律师原创案例一起杀人案的包庇案


大庆陈山律师原创案例一起杀人案的包庇案

被告人甲包庇案


案件事实:

答案是我代理的众多包庇案当中,一起情节曲折的案件,我代理的被告人被告本来跟这个杀人案没有**关系,但是呢,由于他的这个江湖义气,由于他为人**讲究,他是被迫卷进这个案子的。

在大庆市的某工地上啊,有两拨工人发生了斗殴。也就是说南方的一拨工人,北方有一拨工人。其实两拨工人呢,本来呢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关键在于工地的老板,那么**波工人的干完了活儿拿不到钱,可是后来的这一拨工人呢?哪找不到活,为了生存哪,就想进到工地里面来。当然了,这个老板是*坏的,是他拖欠了**拨工人的农民工工资,当然啦,他压根就没想给这个钱。他想通过第二班工人急走,**波工人,然后就吃掉**波工人的人工费,想拖欠他们的工资。

结果那两个工人呢,就打在了一起,其中有有两个人用,建筑工地上的工具把一个人的这个头部拍成重伤。送到医院之后呢,不治身亡。结果这两个工人呢,就连夜的逃亡,逃亡到了某省某市。来投奔我代理的这个被告,我代理的这个被告人,也**的实在,本身呢,你就接待他们,吃喝之后让他们走就可以了。当然啦,依照法律呢,你应该报案,立即的报案处理。或者是呢,你不报案,法律也不会强行的追究你,但是**机关来调查你的时候呢,你应当如实的说明情况,那么这时候,法律是不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的。

但是问题呢,就出在这儿,**机关来调查的时候,我代理的这个被告呢,口齿牙硬说我不知道。可是那**局后期经过调查,还是把两个犯罪嫌疑人给抓获了,抓获之后呢,按照正常的程序,需要取这个当事人的笔录,然后我的这个当事人呢,还是在笔录上说他不知道。那么这样呢,就形成了一个不知道的这个笔录,这个笔录呢,在法律上的证据能够证明是包庇,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呢证据齐备。

我的法律观点

一、客观要件的缺乏;

1、客观逻辑上不可能包庇,起不了包庇的作用。

《刑法》第310条,窝藏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包庇是指作假证明包庇的。

客观上被告人甲不可能作假证包庇,逻辑上不通。因为被告人甲在做**次笔录的时候已经知道人被抓获了,是被告人甲找的赵国,赵国领着人去抓,这个经过被告人甲知道,去分局大家是坐同一辆警车去的。分局**次笔录的时间是抓获在先,被告人甲的讯问在后。

而本案的被告人甲所所涉及的包庇不是为某B减轻罪责的包庇,而是使其避免归案的包庇。所以说某B归案了,逻辑上就不存在包庇,使其不能归案的包庇。客观上他根本就起不了包庇的作用。

被告人甲的包庇的笔录是在某B归案之后,这个笔录是后取的,虽然笔录上看表面形式上符合有罪要件。

2、行为上,而本案被告被告人甲没有积极的、主动作为的作假证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包庇是做虚假证据掩盖犯罪事实,湮灭有罪证据。或者是作假证帮助减轻责任。

而被告人甲没有积极的提供虚假事实的行为,退一步讲,即便知道某B,也是知情不举的行为,知情不举在法律上不同于主动的作假证包庇。

二、被告人甲不具备包庇的主观要件;

包庇的法律定义是向侦查机关作假证包庇,作假证的目的是包庇犯罪分子。

而本案人都归案了,在主观上也不可能想帮助他什么。被告人甲在调查询问时紧张,害怕。自己又没杀人,怕牵连到自己。主观上不具有帮助某B逃避惩罚的目的,本案证据里面没有帮助某B逃避责任的证据。

三、本案关于被告人甲的有罪证据存在瑕疵,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的有罪证据就是他本人的笔录,该笔录内容形式上存在**的瑕疵。本辩护人对该份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笔录本身合法性有疑义。

1、关于内容的客观性。

某B抓获经过上记载是抓获时间当天即7月8日的22时,开始讯问被告人甲是当天1时,也就是所抓获在先取证在后。另外,被告人甲来是和某B同坐一辆车来的。在到了分局之后开始取笔录。

笔录里后半部分,**有五句询问这一段看,该笔录内容不可能是真的。

问:某B你认识吗?

答我知道这么个人,但从来没见过。

问:是否有联系?

答:2007年6月末通过电话,他帮我找过木匠。赵木匠负责所有木工活。

问:2007年7月份以来你们是否有联系?

答:没有。

问:他是否找过你?

答:没有。

问:是否向**机关说谎了?

答:没有。

被告人甲在知道某B归案后,那某B在自己这里被抓了,还在那做这些回答,要么纪录不真实,要么不可能是真实意思表示,只能是态度不好。

2、关于笔录的合法性

辩护人认为,在案犯落网之后再追究包庇没有意义。本案不涉及作假证减轻罪责的问题,本案中所谓的包庇也就是不让疑犯归案。在归案之后再追究包庇在逻辑上没有必要,只能是引诱当事人犯罪。辩护人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3、笔录的前半部分看,被告人甲**次笔录的时间点和人名概念交错替换,混淆。

被告人甲的有罪证据是自己**次笔录,记载是14时,被告人甲有知情不举的情节。这是本案被告人甲的有罪证据。

但是证据上有一个时间点事实不符,**次讯问笔录上是,交谈的时间是7月8日下午14时许,笔录上记载的是某B,绰号全子。但是事实上呢,当时**人员陈述的是“小全”,而**汉字,全字呢有权利的权,泉水的泉,**的全,草字头加**的全,荃字。被告人甲的工人里有好几个带“全”音的,说不知道很正常。而在当天晚上取笔录的的时候,人已经抓获了这个经过被告人甲知道,另外抓的时候大家都是坐一辆警车走的。抓到之后,**机关才知道的大名某B。这时候,笔录里面体现的是某B的全名,某B和绰号全子,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时间点和人名的错位问题,被告人甲说没联系是指下午14时的小全,没有联系。而不是,晚上取笔录的时候笔录上是全名某B。

关于被告人甲说不知道某B大号是有可能的,在某B的笔录里,某B自己供述光知道某哥,不知道被告人甲的全名。(P33页,第四次讯问)。

证据笔录上这一点与客观是不相符的。刚才在第三点第1段里已经说了,p112页询问笔录后半段不客观,这前半段也有可能不客观。

案件的结果

这个案件的结果处理的还是**轻的,我的当事人的获得了缓刑。按理说呢,这也是一个**成功的案例。但是呢,我还是有很多的遗憾,其实很多的案件在发生之前呢,如果他们认识一个律师,认识一个熟悉刑事业务的律师,那么这种案件的根本就不会发生的。我还有很多很多刑事案件来咨询的案例,那么在北方的正常咨询费呢,才几百元钱,但是刑事案件的咨询呢,往往会收他们上千元。上千元的咨询费在南方是**低的,但是在北方呢,有很多的当事人是不愿意付这个费用的。很多很多的案件,刑事案件的咨询呢,其实真的****的遗憾,北方的当事人的法律咨询的法律意识还是**保守的,这一点我****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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