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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律师原创案例之一起发生在歌厅的伤害案


陈山律师原创案例之一起发生在歌厅的伤害案



案情摘要,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就是一起发生在歌厅的斗殴案件,在黑龙江大庆啊,这个十年以前的歌听往往条件都不太好。有的歌听呢,就是一个比较大的公用的歌厅,大家一起用。就是说几拨客人往往共用一个比较大的歌厅,这种环境下就是很容易发生一些个纠纷和矛盾。

本案当中的两拨客人为这抢这个麦克风,为了争唱歌的先后发生了矛盾,我代理的被告人呢,是其中一个客人的小弟。这两拨客人发生纠纷之后呢,开始发生了肢体冲突,开始发生了打斗。我们这一边儿的客人呢,吃了亏,吃了亏之后呢,他指挥他的这个小弟到车里去拿刀,*终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的这样一个案件。

这个案件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未成年犯罪的问题,还有一个是主从犯,也就是主犯和帮助犯的法律问题,能把这两个法律问题应该向法院解释清楚,那么我的被告就会获得从轻的判决。这个就是代理律师工作的**问题。

法律观点,

被告人某甲在案件中属从犯,且案发时**16周岁,属未成年人。我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件事实是,2002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某甲被老板某A领着和另一人吃饭,饭后随老板来到歌吧消费。消费过程中,老板与另一伙消费的人中的一个语言不和,便派某甲回去取刀,并给了打车费用。某甲取刀回来后,老板告诉他要“把被害人整下去,咱俩一起打他”。后来,老板把被害人叫到楼下后,边开始动手,向某甲要刀,某甲靠近的时候又说给我上,某甲年轻且平时都是听老板的,就参与了伤害。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前后矛盾。

没有认定上诉人是从犯,且上诉人无故伤害被害人不和常理。

判决确认了**某C与被害人搭话,且言语不和产生的矛盾,也认定了是张三指使上诉人回车库取刀。但却认定是张三与被害人、上诉人一同下的楼,然后二人一起攻击被害人。

而开庭查明的事实是某C在被害人一伙人没有离开时单独把被害人引下的楼,被害人自己也承认这一事实。而且二被告无故同时攻击被害人不和逻辑,而是*****与被害人之间有矛盾,张三指使上诉人(当时16岁,是某C200元雇佣的看库人)实施的伤害行为。

以上关于主、从关系的事实,询问被害人即一清二楚。

犯罪的客观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就是说,虽然老板没有直接的参与部分预备行为(回去取刀),但是,他却有整个全部组织行为(两次预备;1、取刀,2、教唆上诉人一会骗出被害人时把刀给他)、教唆行为(**让上诉人砍)、出车费的帮助行为。那么在整个案件客观表现上还是参与了全部的行为,而且在全部的行为中起主要和决定性的作用。主观上,犯罪人是在消费过程中临时起意,但是老板的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的故意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两个被告人的主观上,老板的故意起主要、支配作用,他随时要放弃的话,月收入200元、16岁的某甲是不会单独的决定的。

而根据《刑法》61条,量刑应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来决定。

二、一审判决量刑不公,且过重,没有区别主从犯、没有区别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没有区别老板与月收入200元的16岁雇员的不同。

根据《刑法》第21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岁,在刑法上是**的责任能力的年龄。可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是属于未成年犯罪,在立案、侦察、审理、判决上都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是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8条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诉法》和《**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均对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程序上有特殊的规定。

上诉人无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主观恶性小,且是在老板指使下一时冲动的犯罪。法庭应当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这个案件*终在律师的努力下,我代理的这个被告人呢,被判处了从轻的判决,我们成功的让法院的接受了,我们的观点,就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的这样一个观点,当然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再一个就是在犯罪过程当中呢,我们是从犯和帮助犯的这样一个观点。我的这个被告是其**作用的,能让法官接受这一点,就是案件的成功。

这个案件*成功的地方还不是案件的结果,就是对方也就是刑事案件,附带民事的原告人也接受了我们的观点,他直接跟法官说说,我不恨这个小孩,我恨他的老板,是他的老板,指使这个被告人呢,实时的本案的伤害行为,就是连被害人呢,都向法官帮助我们说话,接受了我们的观点,这个我认为是律师*值得欣慰的地方。

原创案例代理人:陈山律师,

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13304590183.com

陈山律师联系方式:13304590183,0459-898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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