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山律师原创成功案例,四个未成年人的强奸案
案件事实,
该案是我代理的多起强奸案当中的,**特殊的一起,特殊之处呢就是四个犯罪嫌疑人和一个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大概的事实就是,有一个小伙子跟这个小女孩,他们两个呢,通过网络互相联系,在网络联系认识之后,两个人呢,就发生了关系。发生了关系之后,这个小伙子特别不成熟,在和他的另外的两个小伙伴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喝了一些酒,然后就开始吹牛。吹牛之后呢,这两个小伙子让他把这女孩儿再次的约出来,想发生关系。这个小伙子还是有点害怕,于是呢三个人又约来了另外的第四个小伙子,这个小伙子是一个社会的青年,四个人在一起喝了酒之后。便开始约这个小女孩,他们以给这小女孩送这个小狗的名义,把女孩约来约了之后呢,后来的这个小伙子强行与这个女孩发生了关系。大致的案情就是这样。
我的法律观点
一、关于法律规定,首先被告人小A是未成年人。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刑法第72条**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是初次犯罪或者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而小A是初次犯罪,其家属也多次找到法院要求和解。该法规第17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是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小A是次要作用。
二、小A主观要件上来看,是间接放任的状态。
1、小A与其他人意思联络不一致,个人主观不一致。
在所有的证据笔录当中,关于提到“硬整”的联络和预谋中,小A没有参与而是反对。所有的关于“硬整”的证据里也都有小A提出反对的记载。案卷第45页、59页、66页、81页、89页、98页都有记载。
小A的笔录中虽然有强奸的字样,但是笔录中前后意思表示不一致,在**局**次取证时(案卷89页),也就是*原始的那一次笔录中他说:“别硬整,人家再报案”。在检察院的笔录中第4页:“我说害怕,可别硬整”。两种主观状态的证据同时出现,有罪和无罪证据同时出现,请法院采取无罪的证据。
2、小A是间接故意,放任了**、第二被告的行为。
小A的主观状态很明确,他是要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但是他自己并没有使用暴力的主观故意。对于有“实在不行就硬整”的意思联络的时候,他表达了自己的主观想法:“可别硬整,人家再报案” (P89,7月2日第1次笔录),也就是说他不同意暴力手段。
通过刚才的庭审,小A他表示不同意强奸。他认为**、第二被告也没那个胆量强奸,他认为女孩酒后能够自愿的发生关系。理由是被害人有男朋友有一定的性经历,就是“老K”。可是和小C认识没几天,酒后也发生了关系。那么,今天喝酒也会发生关系。所以,小A本身没有强奸直接故意,只是放任了其他人的行为。
三、犯罪客观看,在整个过程中,小A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小A参与了犯罪预备,没有参与犯罪实行行为。
整个过程中,包括预备和实施阶段。用小狗欺骗被害人来是预备阶段,骗被害人喝酒时预备阶段,劝阻被害人不让她走也是预备阶段,不让她跳楼也是预备阶段。
小D喊被害人进屋是犯罪实行行为实施阶段。
小A参与了什么?小A参与的所有行为包括:1、打电话;2、两次劝阻女孩回屋;3、劝阻女孩阳台回屋。这都不是实行行为,是预备行为。《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关于情节,被告人小A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小A没有使用暴力和威胁。女孩两次下楼期间其实是可以走掉的,小A没有暴力和语言威胁。本人的目的是希望女孩乱性发生关系,而不是强奸。况且被害人在阳台往下跳的时候还碰到了小B的生殖器,说挺大的啊,这些暧昧的语言。
事发当晚,被害人和小A也有通话,期间交流良好,没有情绪波动。
五、被告人积极坦白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彻底悔罪,应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小A自愿认罪,依据2003年3月14日**法、**检、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样体现了我国刑法教育与改造相结合的目的,惩罚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本案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证明其认罪主动、悔罪彻底,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因此大大减少,比较易于改造,理应依法从轻处罚。
六、被告小A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应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小A案发前表现良好,无前科。平时尊老爱幼,思想比较进步。被告人酒后犯罪,虽然不是法定从轻情节,但其判断力相对清醒时差,导致一时的冲动,未把握好自己触犯刑律,追悔莫及。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我也再次对这种后果表示遗憾,再次的代表小A和他家人表示歉意。但是,小A确实是仅仅参加了犯罪预备,没有参加实施行为,且未成年。在所有的证据里确实有显示他不同意使用暴力硬上。根据法律规定也确实有罪轻、减轻或者无罪的规定。
请法院根据小A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性质、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罚可以使被告人尽早回报社会,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实现刑罚的目的,起到较好的**。而本案的适当量刑,对于挽救一名年轻人及正确引导其今后的人生道路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件的结果
**在律师和多位家长的努力之下,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三个未成年人的年龄比较小,而且还,学校的学生,所以法院的也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对三个未成年人予以了从轻的判决,主要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呢,判决了三年有期徒刑。
案件原创代理人陈山,案例的时间,2010年9月15日
陈山律律师联系方式,:13304590183
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你,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外包园A1-2座403室
律师事务所官网:www.1330459018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