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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协议的形式,对夫妻的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对第三人债权的追索、债务的清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约定的主体。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此条规定来看,约定的主体应该仅限于夫妻,其他**人都不能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但我认为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缔结了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


(2)约定的内容。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此法条可以看出作为约定的财产既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可作自由的约定,既可以为各自所有或为共同所有,也可以为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即由当事人任意约定。


(3)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我国婚姻法未对约定的时间作出**规定,视为不受限制,可以于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较为自由,以利于当事人可以根据夫妻之间的情况和财产的变化作出实际的调整。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的法律意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口头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果发生争执,则该口头约定不成立。因此,口头约定的方式不能适用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因其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难以举证。很难设想在离婚时,或者是在确定财产权属时,一方会承认对己不利的口头财产约定。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9条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


(4) 约定的效力。

①约定财产制在效力上优于法定财产制的适用。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即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尊重,在确定夫妻财产归属或在离婚处理财产时,应遵循“约定在先”的原则,当事人对财产归属有约定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的规定。

②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产生对内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以看出,夫妻财产约定一旦发生,即在夫妻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遵守有效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也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③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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