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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性


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不承认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律上只允许夫妻共同财产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法律上允许夫妻约定财产的归属。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难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物质财富的不断增加,我国公民的家庭财产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与此同时,社会文明不断进步,公民素质不断提高,尤其在一些发达地区,夫妻结婚后仍要求保持独立的人格,要求对各自的财产行使管理权,夫妻间约定财产关系的情况日渐增多。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1993年**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该解释的目的是解决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对外民事交往中对第三人的效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的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和目的,所以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即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婚姻法》的修改满足了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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