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可在法定期间内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确实是保护离婚妇女财产权的有力措施,但它毕竟是一种事后的补救。从事前预防的角度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如果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增设**财产制,就可以从积极的、赋权的角度,让已婚妇女主动、及时地依法变更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由于**财产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重大改变,因而可能会对夫妻关系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我国法律应引进该制度,但应严格限定适用**财产制的法定理由和请求适用**财产制的申请人的资格。目前,在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法律可采用例示主义的立法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明确规定适用**夫妻财产制的法定事由,规定在多种情形下,夫妻一方或双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别财产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