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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情况下的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照料老人、协助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家务劳动价值在法律中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在婚后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和代价是很大的,绝大多数女性婚后不得不把人生大量的黄金时间、精力奉献给家庭、丈夫和孩子。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对于一方所付出的家务劳动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把本应该属于妇女应得的财产,用法律的形式规范起来,从制度上加以保证,达到保障妇女权益的目的。但是,这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仅为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下不存在此类补偿问题。当然,要想主张这种补偿的请求,必须是自己为婚姻尽了较多的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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