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关于“2·25”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破案报告书
X公刑破字(XXXX)XX号
1999年2月28日,我队立案侦查的“2·25”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经调查取证,已于同年3月21日破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情况
1999年2月27日,我们接到被害人家属报案称:1999年2月25日晚8时30分左右,××煤气化公司焦化厂实业公司退休干部崔××(男,60岁)在和平南路大众机械厂附近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车号为壬20-9264号的小轿车撞倒,司机和乘车人将伤员抬上肇事车后朝南驶去,尔后将伤员丢弃在[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路上逃逸。伤员被××派出所民警送回家后,家人又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伤员于2月27日死亡。我们经过调查访问,检验尸体,确认案件性质后,于同年2月28日报请批准立案侦查。
二、案情分析
根据目击者的陈述、调查以及尸检结果分析认为:
1、在××路上发现的伤员和在和平南路大众机械厂附近被撞伤的是同一个人。
2、肇事车是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安装壬20-9264号车牌照。
3、肇事车上共有两名男青年,其中一人说话系太原口音。
4、 肇事汽车前挡风玻璃左侧有破裂痕迹。
三、破案经过
我们根据发现的线索,先近后远,先车后人,连夜追查。在肯定了壬20-9264号车牌系××军驻××办事处后进行了查找,确认该办事处无此号牌照的车辆。
3月4日,我队民警高××、陈××两人乘火车去三峡军分区查找,证实该牌照确系三峡军分区所属的大货汽车牌照,*近借给了××省基金会建工部使用。
3月8日下午,××市交警支队事故科民警张××、孙××两人追查到位于××市××小区的××省××基金会建工部。建工部王××部长说:与我单位联营的三峡军分区建筑总公司七处出资购买了一辆“现代”牌小轿车,2月22日由××接到××市交给了我们,待办理手续后归我单位使用。该车还未办理牌照,但安装着壬20-9264号军车牌。该车停放在三桥街地质勘探公司院内。2月25日上午,我将该车的一把钥匙交给了大兄弟申××,由申和他找的一个姓吕的司机把车保管一下。当晚1[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0时许,我发现汽车不在停车场了,立即赶往申家,来找申,申和汽车都不见了。2月27日,申从河阳来电话,告诉我汽车发生事故了。我部立即派人去了河阳,由联营单位协助将车扣留,现汽车停放在××建筑总公司四处。
2月27日晚9时,我队民警来到申××家,申不在,经向周围邻居了解,申已外出数日。当晚,我队安排了追查抓获申××、吕××的工作。3月12日,我科副科长王××、科员付××两人乘车赶往河阳,去查看了肇事车辆,经检验车的损坏部位与目击者反映的**一致,因此,可认定该车即为逃逸车辆。
3月21日,肇事人吕××、申××来我科自首,交待了肇事经过:今年2月25日晚8时30分,吕××驾驶装有壬20-9264号牌照的小轿车在和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车内坐着申××,当车行*大众机械厂附近时,汽车将前方一横过道路的行人撞倒,汽车前挡风玻璃 损坏。吕、申二人见被撞人昏迷,便将其抬入车内,由吕驾车离开现场。行*××街时,申提出将被害人仍掉,吕靠边停车后,申将伤员丢弃在公路上,然后驾车逃往河南洛阳。
四、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吕××驾车肇事后,移动现场,伙同申××将被害人拉走,尔后又将被害人丢弃在路旁逃逸,其行为已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第七条之规定,应负全部责任;同时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申××在吕××驾车发生事故后,积极破坏现场,转移丢弃被害人,给破案制造障碍,以逃避法律制裁,构成包庇罪。
据此,我们已于3月21日将吕××、申××依法收审。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市交警支队事故科
(印章)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