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捕字[2001]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简历:……
经我局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局印)
××××年×月×日
附:案卷材料XX份
示例:
长沙市**局××区分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捕字[2001]第×号
犯罪嫌疑人高仲意,男,17岁(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化县××乡适中村栗树组。
该人自幼读书*初中毕业,成年后务农,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现押××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周乐舒,男,18岁(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县××镇江南村二组。
该人自幼读书*初中毕业,成年后务农,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留,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肖丰盛,男,17岁(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化县××镇联清村十组。
该人自幼读书*小学毕业,成年后务农,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岳志强,男,21岁(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益阳室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益阳市赫山区××乡高红桥村马家嘴组。
该人自幼读书*初中毕业,成年后务农,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收赃被刑事拘留,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邓刚毅,男,21岁(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高中文化,个体业主,家住长沙市劳动路107号。
该人自幼读书*高中毕业,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销赃被刑事拘留,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高仲意、周乐舒、肖丰盛、岳志强、邓刚毅有下列犯罪[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事实:
2001年元月*3月,犯罪嫌疑人高仲意、周乐舒、肖丰盛等在长沙市天心路、黄兴北路等地采取撬锁、套锁的方式盗窃作案7次,盗得摩托车7台,盗窃累计总金额23670元。所得赃款均挥霍一空。其中高仲意结伙作案7次,盗得摩托车7台,盗窃累计总金额23670元。累计分得赃款900元,均挥霍一空。周乐舒参与结伙作案2次,盗得摩托车2台,盗窃累计总金额6750元。分得赃款100元,均挥霍一空。肖丰盛[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结伙作案1次,盗得摩托车1台,价值***2240元(车已收缴在所)。邓刚毅参与销赃摩托车一台,价值5700元。岳志强参与收赃摩托车一台,价值5700元。
经审查,高仲意、周乐舒、肖丰盛、岳志强、邓刚毅对以上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高仲意、周乐舒、肖丰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岳志强、邓刚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嫌收赃罪、销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长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局印)
二OO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案件材料3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