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 X X县**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公刑字[1999]××号
我局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胡××,因策划参与流氓斗殴受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犯[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李××的监督,或者交纳保证金500元。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
(**局印)
一九九九年X月X日
本决定书已于1999年×月×日向我宣布。
被取保候审人胡××(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