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陈山律师原创案例发生在歌吧的一起伤害案
案情概要,
这是我代理的一起伤害案,发生在歌吧,消费时的一起伤害案,当事人哪去歌吧,消费消费之后跟这个班的服务员呢,发生了冲突,发生冲突的原因呢,就是因为琐碎的事情。这个服务员倒水倒在了我当事人的这个腿上,然后就发生了口角。发生口角之后呢,这个服务生把我们这个当事人就给打了,打完了之后,我这个当事人那越想越生气。回去了,就取了一把这个菜刀,把这个殴打他的服务员,那个给砍伤了,就是殴打他的这个这个服务生。这个就是本案的起因。
我的法律观点,
一、事发后,被告人A主动投案,并且悔罪态度较好。
2004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在红岗区张铁匠茶吧消费时因与服务员发生争执被该店店员打伤。被告人回家后带菜刀再次来到茶吧将该店的店员砍伤。之后逃走,与2004年11月15日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交代是客观的,这与辩护人了解到的,和其他人陈述的笔录记载是一致的。
被告在辩护人会见时,表示了自己后悔的想法,自己刚刚参加工作,还没有结婚,就因这起案件而耽误了自己。
二、张铁匠茶吧服务员对该案件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其殴打被告受伤害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作为一个消费场所,保证消费者的人身**是一个*基本的前提。在发生矛盾和争议的时候,可以协商解决。处理不了的,可以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而不能自己做自己的警察,以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本身就是违法的。这些,两个男性被害人和茶吧老板都没有提到过,而被告人离开时是有伤的,被其姐姐接走并到医院**。这一点,和另外两个同去的人的陈述是一致的。茶吧服务员N也陈述到:“我们的男服务生出来把这个人给打了,头给打出血了”。这个情节,就是本案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虽酒后与他人发生矛盾有过错,但头脑清醒的没喝酒的服务生殴打一个喝过酒的被告人,过错更大。
三、被告参与本案是有一定的偶然性的。
H称:“其中有一个戴黑帽子字的和我们打闹、聊天”全京淑称:“其中一个戴黑帽子的与我们打闹,我感觉他们是常客,这个人主要和我们的女服务员B某(不知名)打闹,不知怎么的发生了口角,B某骂了一句,他们同来的一个喝酒了,撵着B某打了两个嘴巴”
可见,被告人并不熟悉这里的情况,不是常客。是一时冲动而上来帮同伴儿的忙,从而发生了这些事情。并不是那种品质恶劣,常在社会上混的人。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
四、被告虽已成年,但也是刚刚参加工作。
被告家境困难,刚刚有来之不易的工作,而且还没结婚。肯请法院量刑时考虑,再给其将来尽早好好生活的机会。刑法第六十一条 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案件的结果,*关键是本律师代理的**满意的一个案件,在律师的努力之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我的当事人的获得了从轻的判决,他被判了缓刑,然后正常的参加工作,走向社会。
原创案件代理人黑龙江陈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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