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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问题


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第三人,具有对世的效力。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以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可以总结出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2)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从共同共有原理出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同样,夫妻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夫妻分居后同样享有承担的义务。在实践中,夫妻登记离婚财产纠纷诉讼也必然会产生。但是,由于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形成的协议,是作为当事人登记离婚时,向婚姻登记定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而为其认可的。所以,该项协议效力上应该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除非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该协议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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