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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律师经济案件经典案例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的连带责任


陈山律师经济案件经典案例之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中大甲方的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

本案是我代理的众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的一起,答案是我介绍的第二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呢,大甲方有连带责任的这样一起案件。这个案件跟上一起案件的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呢同样是取得了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把你的法律点就是关于大甲方的连带责任,在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里边,或者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里边,大甲方是连带的,而在建筑材料的供应合同,也就是买卖合同里面,大甲方是没有连带责任的。

下面是我的法律观点概要,

一、本案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原告提交的合同原件证明了原告本案原告,以自己的某某防水建筑材料厂的个体工商户资质的名义与**被告**被告签署了8*#栋高层屋面外墙、室内防水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为……

二、关于第二第三被告的责任。

原告已经提交**被告**被告与第二被告成道建设(南京)有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欲证明第三被告大庆成道立德有限公司开发该工程,总发包给第二被告成道建设(南京)有限公司,并转包给**被告**被告。该事实均得到认可。

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三、关于利息计算的数额。

合同价款期限及利息计算如下:

合同日期

合同价款

完工日期

起诉日期

计息期限

年利率

月利率

利息数额

2009.5.27

553572

2009.6.30

2011.4.18

1年10月

6.1%

0.508%

61889.349

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

四、关于被告抗辩的法律观点。

(一)、关于质量和工期。

1、关于工程的施工人是原告和原告如期完工、和工程质量,在答辩中**被告没有疑义,第二被告也认可是原告施工完成的,第三被告没有疑义。

2、**被告在答辩中未提出疑义,后在辩论中称原告延期和没有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61条有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翰城**这么大的工程已经全部售出并投入使用,早已经验收完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所以,依法不存在验收不合格的问题。

3、且第二被告已经举证证明支付了95%的款项,也没有提出……

(二)、关于是否支付和**被告的证据。

1、**被告提交的吉林**局的调查笔录,程序违法不论,被询问的人身份不得而知,且拒绝签字,显然不同意笔录内容。即便程序属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也不得而知。

2、有三人合伙协议属实,事实上是**被告在取得大部分工程款后以撤换现场项目经理的名义**撤出了施工过程,长期的整个工程是其他合伙人组织各个实际施工人来垫资完成的,现在第二被告又冒出来打官司,阻碍实际施工人取得自己工程款。

3、结婚协议和所谓的“支付账目记录”,还有法院调查的银行账目往来记录只能是合伙人之间的账目往来,与原告的款项结算毫无关系。

4、李丙学内部帐和电子文档,是自己给自己记账,电子文档一是没有原件可以核实,另外是可以任意制作和复制修改粘贴,关于属性里面的日期可以任意修改,没有实际意义。

5、成立大庆项目部的书证,证明第二被告公司承认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无论项目部具体负责人是谁,在吉林承包的建设施工合同部分之内就应由其承担责任。

综上,如此大规模的工程的结算,每次支付必有施工方的收据,怎么可能依靠电子记账,所以没有支付的事实**……

(三)、关于第二被告的部分抗辩。

1、**被告不承认有合同,却承认已经支付了90%的款项。并提交了大量的关于付款的证据。

2、关于项目部公章,单位分支机构的行为应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

3、关于合同相对性,**被告承认挂靠,挂靠单位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均有明文规定。建筑法规对于出租、出借建筑资质的企业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也有明文规定,暂不赘述。

4、保修期5年既无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此抗辩没有道理。

5、合同暂定价的抗辩没有意义,合同没有变更,暂定价格便为合同价格。

本案的结果

本案的结果是以胜诉结案,这个案件的大甲方也是在欠付范围之内的,有连带责任。这个案件几乎是本地**一批这样做判决的。

案件原创代理人陈山律师,未经原创作者允许**人不得复制和转载。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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