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和解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各国大多作了详尽的规定。**民 诉法亦规定有诉讼和解制度,但其内容设计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难以*作,其应有的重要功能难以发挥。本文对**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进行粗浅地探讨。
中文名 诉讼和解制度 诉讼和解 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 特 点 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迅速的结案等 补 充 **律师制度不健全
目录
1 建立原因
2 法律性质
3 和解程序
4 现状问题
建立原因编辑
**,诉讼和解更能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司法公正。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本人民事[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相比,进一步明确合意的主动权、决定权在当事人,能够**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更能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自愿、公平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第二,建立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庭前的证据的交换,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大致趋势心中有数,对案件的事实有了全盘的了解,也**清楚自己所拥有的证据的优劣之势。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一般的当事人而言,多数当事人会选择都和平解决其纠纷。尤其是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更有利于缓解法院的压力。
第三,诉讼和解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迅速的结案,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诉讼和解有些是在诉讼前就达 成的,大多数是在证据交换后和开[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庭前达成,因此,它减少了诉讼环节,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的特点,能及时、有效地化解民事争议,**了诉 讼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有助于减轻法院负担。
第四,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能弥补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快,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弊端日趋显露,如无视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诱压调、以判压调等情况在实践中常常发生。而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参入协商、形成合意的宗旨,避免了诉讼调解中可能出现的种种的问题,两者形成互补,更加**地发挥**在解决民事纠纷领域中的优势。
法律性质编辑
在诉讼法理论上,诉讼和解的法律性质有三种说法:一是“私法行为说” ,认为诉讼和解是当事人达成民法上的和解,属于私法上的行为。二是“诉讼行为说”,认为诉讼和解是**不同于民法上和解的诉讼行为,是法律承认的替代判决的诉讼法上的 协议。三是“两种性质说”,认为诉讼和解建有民法上的和解和诉讼行为两种性质和要素。在不同的**,诉讼和解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由此也使得不同**的诉讼和解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美国的诉讼法理论采用“私法行为说”,认为无论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诉讼中达成的和解都是一种契约,因此不能直接终结私法诉讼程序;而日本和德国则采用“诉讼行为说”,认为和解协议虽非判决,却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台湾是“两种性质说”的支持者,和解是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和终结诉讼程序的合意并存,而后者的发生效力以前者生效为前提。 从**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当前是采用“私法行为说”,一方面并未赋予和解协议与确定的生效判决同等的效力,另一方面和解协议的达成并不能产生终止诉讼程序的**,要想终结诉讼,必须由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可见,中[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国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并不明确,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撤诉后可以重新起诉,也就是说原告基于和解协议撤诉后可以重新起诉,这说明**的和解协议不具有阻止当事人对原纠纷再行起诉的效力。**认为,在诉讼和解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上,应采“两种性质说”,即诉讼和解具有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并存的两种法律性质,并赋予诉讼和解以诉讼法上的效力。理由如下:
**,诉讼和解之所以能在诉讼中进行,是因为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和解的诉讼权利,当和解实际地完成于诉讼过程中时,其行为当然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对当事人而言,诉讼和解不仅仅是为了平息纠纷和代之以双方合意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而且也是为了终结诉讼程序。从客观上看,和解成立意味着原纠纷已经消失,原诉讼标的已不复存在,诉讼也无必要继续进行。因此,基于诉讼和解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民事诉讼法应当确认诉讼和解的诉讼行为性质,并以此为根据,赋予诉讼和解具有终结诉讼的诉讼法上的效力。第二,诉讼和解制度的立法基础是民法上的自愿原则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可处分性,和解协议有民事契约的性质,和解协议的内容合法与否得依民事实体法为审查依据,所以诉讼和解实质上是当事人通过新的气血变更原[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有的 实体法律关系,因而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第三,“私法行为说”无法解释和解协议可以禁止再诉和可作为执行根据的 效力, “诉讼行为说”无法解释是提法上的事由可导致协议无效的问题,因而这两种学说都由是片面,“两种性质说”更为合理。基于此,为使诉讼和解与诉讼彻底解决纠纷的宗旨相一致,**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诉讼和解以更高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