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陈山律师服务网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法院民事调查取证的困惑与出路2


三、调查取证不能的影响与后果

1、损害了司法权威,减低了司法公信力。在结案期限的压力之下,一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特别是有些本该查清的事实,而当事人却又缺乏举证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因为协助义务人的不配合而导致取证不能,**的结果只能是该保护的权益未能保护,以致司法丧失了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为对于很多当事人来说,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程序上的正义,他们更多要求的是法官带来的实质上的正义。对于他们来说,评判司法是否正义的标准就是结果是否公正?查明的事实是否属实?如果法律认定的事实和真实的事实存在过多本该可以查清的错误,而在这种错误认定之上形成的法律判决,是显然无法让普通民众信服。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手段,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人民的法律意识还跟不上经济发展速度的时候,他的举证能力和证据保留意识是相当薄弱的,在涉诉时,只能借助法院来调查收集证据,如果在代表司法权的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都难以调查收集到证据,那么对于普通百姓想要收集到相关证据是[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何等困难。很多案件当事人基于信任产生交易,发生纠纷时却无证可举;也有一些公司和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虽然法律上两者是平等的,但是实践交易中是不平等的,举证能力有很大差距,如果不能确立法院调查取证的强制性,那么很多案件将会难以查清事实,应该保护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法院的判决将会偏离正义的轨道。

3、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法院调查取证作为法院审判过程中的一部分,在受到各方面阻扰的情况下,案件事实真相难以查明,使案件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一定程度的影响了法院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也严重影响司法效率。*终使民事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落空,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四、法院调查取证的出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说透了就是以证据为依据,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代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当事人主张权利,必须提供证据支持,否则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官的支持而变得毫无意义,但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不会自动出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调查收集才能获得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但**的调查取证环境不佳,美国的证据出示制度,对案件双方提[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供证据的责任有明确规定,有证据不提供要受到制裁,而我国对不提供证据的责任几乎没有,立法上没有对提供证据有强制性规定。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义务配合调查的个人或单位拒绝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的,可以予以罚款。罚款、拘留是目前法律上对法院调查取证权的“**保障”,但这一措施在司法实务中用得很少。

对于法院在民事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的这些困惑,到底该如何应对以保证法院调查取证的正当性和强制性?其实**各地已有很多法院进行了各种尝试,取得了良好**。比如,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收集证据往往遭到有关部门的拒绝,造成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法院又担负了过多的调查收集证据工作的情况,积极试行间接调查方式,根据申请向当事人签发协助调查函,由其携带到有关部门就涉讼事实调查取证。2011年7月14日重庆市**中级法院签发了该市首张“执行案件律师委托调查令”,原告方律师可据此协助法院对被告方隐匿的财产进行调查。2013年1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向该市某区土地征迁办公室发出“协助调查取证函”,责令该征[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迁办在收到函件后七日内,向法院提供有关土地的拆迁补偿信息及资料,并警示其逾期不协助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征迁办予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罚。凡到海盐法院诉讼的当事人,可凭借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去县**局调取被告的户籍证明材料。

举例的上述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或者“调查令”的做法,不仅极大的提高了调查取证的成功率,也减少了法院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还要抽调人员去调查取证的压力,更主要的是:目前法院调查取证都是凭借单位介绍信,介绍信的作用只是证明身份,并不带有司法威慑或者强制性,如果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或者故意刁难、懈怠配合,法院工作人员也没有什么证据予以制裁,而如果以“协助调查函”的形式通知协助义务人配合调查,**会**,因为协助调查函是以正式公文的形式要求对方协助调查哪些方面,目的明确,威慑力强。

笔者认为,相比较于“协助调查函”,人民法院可以比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格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作“协助调查通知书”,在调查取证时向协助义务人送达,并由其签收,在协助调查通知书中载明需要协助义务人协助的事项,如果在当时不能提供的,可要求其在几日内提供,免得每次去调证都以领导不在为借口不予配合,如果向其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即使协助义务人以繁忙或领导不在为借口在当时不予配合,法院可以在协助调查通知书中给予一定的准备时间,这样既不为难协助义务人,也免[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得法院工作人员每次去都空手而归。所以,笔者认为向协助义务人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比出示介绍信要有用,一方面提高了调查取证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协助义务人故意推脱、刁难,不予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的发生,而且也保留了在协助义务人故意不配合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制裁的依据。如此,才能进一步查明案情、公正判决、**司法公信力!

参考资料:

《法院在调查取证中所遇之怪象》,

《**证据制度下法院调查取证之惑》,

《虎丘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

《重庆一中法院发律师委托调查令,律师可协助调查》,《法院要求协助调查执行,不履行者或将受到处罚》,《当事人凭法院“协助调查函”即可》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事务所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外包园A1-2-5-403室,律师服务投诉电话:13304590183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黑ICP备19001836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