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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调查取证的困惑与出路1


民事案件一般都鼓励当事人自己调查取证,但在目前法制环境下,法律上规定个人或者单位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但不履行义务的责任规定没有配套跟上,导致很多当事人自己取证困难重重,那么只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是法院调查取证也并不如设想的那么容易。笔者就目前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方面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就此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目前这种现状有所改观!

一、我国法院调查取证的现状

近几年,法院依职权或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时,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情况愈来越严重。对单位而言,被调查单位担心因日常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疏忽和失误,导致提供的信息有错漏,而承担可能的法律风险,因此单位之间、部门之间采取相互推诿,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故意拖延以间接逃避法院的调查取证,甚*拒绝在法院调查形成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也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对法院调查取证存有种种担忧与顾虑,不知道该不该协助,怎样协助,**干脆就不协助。而一般公民则认为法[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院找上门,肯定就没好事,也认为自己没有协助义务,从而拒绝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民事案件中法院调查取证所碰到的问题,第三方配合法院调查取证难首当其冲。在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侯耀文遗产案件中,受理案件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原、被告双方到法院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并配合到侯耀华住所等地清点造册遗产等问题,被告一方就置之不理,在配合调查当天“放了法院的鸽子”。这正是**法院调查取证的现实。

二、调查取证不能的主要原因

1、协助义务人过多考虑自身利益。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注重人情世故,如果协助义务人与涉案双方都认识或者有经济往来,那么许多了解案情的协助义务人在法院调查取证时会选择明哲保身,保持中立,对关键问题以不知道、不清楚或者沉默的方式应对,不会得罪**一方。还有的义务人考虑到案件一方当事人是自己的生意合作伙伴,不愿意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以免损害了双方的合作利益。也有害怕打击报复的情况存在,出于害怕心理而拒绝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法院调查取证的对象更多的是****及企事业单位,而这些机关单位大多抱着多一事不如[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少一事,免得惹祸上身的心态不予配合,比如现在到社区调查其辖区居民的居住情况,基本不予配合,仅可以口头透露一些信息,但若要其出具证明之类的书面文件或者形成笔录则都以没有义务配合或找其上级管理机关协调后再办理为由拒绝。因为协助义务人大多选择明哲保身,消极不配合,就使得使法院调查取证的目的难以实现,使审判工作陷入僵局。

2、协助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一看是法院来调查取证,就开始互相推诿,要求找其他部门或者领导去办理相关手续,而往往这些领导都不在岗,或者需要请示上级部门或上级领导,常常是不远万里去一次,被指使来指使去费了很大功夫却被告知改天再来,空手而归。让人深刻体会到老百姓经常提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也不难想象如果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会是多么的艰难。

3、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应当协助调查,拒绝协助的,可以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但该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行为的认定细则,处罚措施相对单一,*作起来也较[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为困难,需要层层报批,没有立竿见影的**。调查取证过程中还经常会遇见来自各个方面的非法干预,单位可能利用自身在当地的影响力,采取媒体介入、托人说情等方式,间接施压使法院司法目的落空,即使法院作出处罚决定,结果也往往不了了之。*主要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法律规定的罚款、拘留措施在实践中很少用到,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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