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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律师婚姻案件经典案例之--有外遇者反而主动起诉离婚


陈山律师婚姻案件经典案例之--外遇者主动提起离婚



案情概要:

答案是我代理的众多离婚案件当中的一起,本案件的法律点就是父母出资房产落在子女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配?

我代理的当事人是被告,他是本案的男方,这个男方是做餐饮行业的。我不想说出他的具体职业,因为当事人的隐私。我是通过代理此类案件才知道餐饮行业是**辛苦的,因为这是我代理的第四起从事该行业职业的离婚案件。这种职业的特点呢就是晚上到家**晚,早晨的老早就得走,基本上没有在家的时间。**的辛苦。如果能找一个好妻子贤内助的话,那这个家庭也算是**,但是如果女方耐不住寂寞的话,实际出轨也就是不可避免。

本案的女方就是这个样子,由于男方常年的早出晚归,并且每天晚上到家之后,**的疲惫。而且他身上有**大的工作环境的味道,如果妻子理解的话还可以,如果妻子不理解的话呢,久而久之就会产生嫌弃的心理。

其实本案的男方,我见到小伙子之后还是**惊奇的。小伙子****的帅。其实收入也不低,每个月万元左右。小伙子每个月的收入都早早的交给了女方,而且那也尽量的满足了女方的爱慕虚荣的心理,比如说这个苹果手机呀,每次下了新的苹果手机的**款,南方的也都及时的给女方买到手。还比如说这个上万元的手表,女方看到自己的闺蜜呢,带上了上万元的手表,自己那也要带。男方的咬牙呢,也给买了。还有其他什么的也都类似皮草啊,还有这个首饰之类的,男方也都尽量的去满足。

但是人心不足蛇吞象,这个女孩呢,越来越不满足胃口呢,也越来越大,再加上男方长年的在外边工作,早出晚归,女孩耐不住寂寞,就从网上找了其他的人发生了关系。后来那99只呢,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提起诉讼,咱们离婚算了。于是就有了本案的代理。

下面是我的法律观点摘要。

一、关于离婚。

被告开庭答辩同意离婚,此点双方没有争议……

二、关于离婚的原因和过错。

事实上离婚的原因是因为被告被告的职业和收入,以及工作辛苦性所决定的。被告是厨师工作,每天工作时间比较长,较辛苦且收入与一般。

关于过错实际上是女方原告有外遇,其一直是想被告要求离婚的。虽然证据没有,但事实就是这样……

三、关于财产的分割。

关于房屋,我认为是被告被告父母的全资,购买的房屋合同也是被告的名字。此房屋为被告的婚内个人财产。

1、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有《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关于付款的证据,有男方出示的付款收据2张,对于此证据,女方认可未作否认。《**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综上、房屋为男方婚内的个人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书是否进行笔迹鉴定没有……

四、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书。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该约定书的作用也是印证男方父母全部出资的事实。二人选择交在齐全房款的****签署该约定书,即是证明,也是双方的约定。

五、原告转移财产。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原告扇子提走了5万元夫妻共同存款,这是他们所有的存款。……

案件结果,本案的案件结果呢,还算是比较理想,法院的,基本上也维持了公道。离婚没有异议,关键是男方的想保住自己父母的血汗钱,购买的房产。根据相应的证据,根据开庭的举证和质证,这个房屋呢,确实是男方父母出的全资,而且的房产也确实是落在了男方的名下。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就是因为这个房产专门做了一条规定,就是在结婚之前,父母出的全资购买的房产,并且落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是对子女本人的赠与,为子女本人的单独所有的财产。

本案当中呢,虽然有相关的书证,但是当事人的心里还是没有底。所以呢,作为一个婚姻方面的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呢,要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当的熟悉。然后再面对当事人的困惑,面对各种压力,如果你**的熟悉业务,你就能够轻松的解决和面对这种压力,如果你对相关的业务不熟,你就会跟着当事人的压力在一起走,承受他的压力,而且对案件的结果呢,没有基本的预知,这个是**要*的。

案件原创代理人陈山律师,未经本人许可,**人不得复制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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