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县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不捕〔××××〕×号
××县**局:
你局于2000年6月20日以×公提捕〔2000〕50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应当逮捕,但因其患有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OOO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