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书
申诉人:李少文,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华有限公司工人,住红岗区八百垧,电话:13836940700。
被申诉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华有限公司,
地址:大庆市红岗区八百垧中路,光大银行八百垧支行对过。
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大庆石油管理局,
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曾玉康 ,职务:总经理。电话:5985273。
申 诉 事 项: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一次性给付给申诉人因无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8250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工作11年来的养老、工伤、**等等法定各项社会保险金;
3、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次仲裁全部费用;
4、依法裁决第三人与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连带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申诉人于1995年4月开始在大庆石油管理局钻井二公司的下设单位,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华有限公司处工作,职务是工人,工作时间已长达11年之久。但是今年的10月初被口头通知不用来上班了,10月长假后一直与单位协商没有结果,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单位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申诉人的工作单位,虽在形式上是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华有限公司,而实际上形式用工管理权的是大庆石油管理局钻井二公司,工资关系也是和大庆石油管理局钻井二公司存在工资关系,劳动合同的甲方也清楚地表明是大庆石油管理局钻井二公司风华公司,依法应由大庆石油管理局承担解除合同的连带法律责任。
申诉人在依法应被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无故解除合同,请劳动局依法公正裁决,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庆市劳动局
申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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