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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7号规定**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如下,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在地归**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在地归**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宁夏**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其他规定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以上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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