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与强奸的认定
毋庸置疑,性工作者也有性的尊严,违背其意愿发生的性行为,同样属于强奸。但是,受害人的工作性质确实会给强奸的认定带来困扰。
基于受害人的特殊身份(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区分性行为属于“性交易”还是“强奸”,应当从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和受害人是否反抗来进行分析。
通常情况下,性交易的地点在性工作者提供的场所和行为人提供的场所,例如按摩房、酒店、出租屋等。如果是在女性提供的场所或其自愿跟随行为人进入的场所发生的性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强奸。
值得注意的是,性工作在**并非合法职业,没有固定的标准确认受害人的工作性质。在某些暧昧场所工作的女性,并不一定是提供性服务的人员。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巴东邓玉娇案件。那么,受害人的反抗就成为了**重要的判断标准。在自己的工作场所里,受害人是能够反抗、敢于反抗并且知道反抗的。如果女性没有反抗,且双方就性交易的数额达成了一致,那就不宜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一些与性交易有关的强奸案例中,受害人由于某些原因中止提供性服务(例如行为人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或者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等),从而导致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发生性关系。还存在一种情况,在性服务结束之后,双方就价格发生争议,导致受害人报警。
笔者认为,男女双方就性交易达成一致,意味着发生性关系不违背妇女意志。女方应认识到性交易的违法性,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的思想准备。(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行为人无法预见在性交易过程中以及之后女性意志的变化,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强奸。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