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恐吓、精*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的认定
利用恐吓、精*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值得研究。行为人实施这类行为虽然不追求有形的肉体伤害,但追求的确是无形的精*伤害,而这类精*伤害有时候可以达到比肉体伤害更严重的后果。我们知道,人体的各个器官的正常机能活动是在***经系统的调节下进行的,*经受到伤害会直接引起身体器官、组织的病变。如外伤性颅脑损伤导致精*分裂症、躯体运动感觉丧失等,可以构成伤害行为。在生理健康受到伤害的同时心里健康也会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即“精*伤害”,并且这种伤害是潜在的、漫长的,*终会表现出机体器官组织的功能障碍。人体的*经和人体各个器官的机能活动密不可分,二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因此,利用恐吓、精*刺激的方法造成他人精*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这种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精*上的伤害,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设立恐吓罪,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不能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