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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抓贼致其死亡是否存有过失


如此抓贼致其死亡是否存有过失

基本案情:据报道:黄某在凌晨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当时下雨路滑。黄某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官张某咨询:检察机关这样认定是否正确?

检察机关应提交确实**的证据证明黄某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过错,否则有涉司法不公之嫌。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由此可知,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具备“过失”这个主观要件。刑法上的“过失”主要有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但因轻信能够避免仍做出相应行为,结果却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黄某对小偷的死亡是否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是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所在。本案事发时间为凌晨,且地面湿滑,根据生活常理,黄某伸手抓住小偷衣袖,仅能预见到小偷会因反抗而滑倒,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小偷会倒地死亡。因此,在没有确实**的证据支持下,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黄某提起公诉,使黄某在见义勇为后成为为小偷死亡买单的“倒霉蛋儿”, 检察机关的做法极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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