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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继超,又名王超,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安阳县水冶镇阜城东街村居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0年2月11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1年3月16日被该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继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于2011年5月14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继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阳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继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原审被告人王继超仍不服,以“有实际交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已补交全部税款,未给**造成损失,有立功表现一审未认定,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立永

审 判 员 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 张 鑫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申江波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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