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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目录及一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令

第104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部长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事故起始点所在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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