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你懂吗?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为解决损害赔偿事宜,受害人一般都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但是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呢?实在刚刚受伤的时候还是出院的时候,或者是在提起诉讼的时候?
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但是普通百姓不具备**知识,很少有人能搞清楚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是什么时候。下文中,就为您详细介绍什么时候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更合适。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终结为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上面所说应以**终结作为伤残鉴定时机,那么什么是**终结?**终结是指**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稳定。**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人士出具意见,**非**人士不能仅从简单的生活眼光对之作出不科学的理解,否则,是对科学的无知,或者是对公平正义的有意亵渎。
(一)**终结:**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后得到**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终结后15日内,可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
需要提醒您的是: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
二、确定伤残鉴定时机应注意问题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或周围*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甚*达不到伤残级别了。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应该在**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因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如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级别。
**伤情稳定是**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