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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雇工的有关法律规定4



1、**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定残日前**;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地**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机构的意见确定。

因伤致残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残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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