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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在**实践中,患者因各种原因自动出院,医院多采取冻结住院号与财务挂账的形式处理费用。但是否患者不办理出院结账手续,其**合同就一直处于存续状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答案是否定的。从法理层面确定**合同关系的成立与终止,是**机构应了解的问题。

**合同包括患者的要约与医师的承诺,具体为患者前往**机构并选择合适的医师就诊,**机构及医师为其做出提供服务的承诺。通常,**机构及医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患者的要约,医师接受患者就诊时,即宣告**合同成立,医患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要约的形式和内容可以多样化。要约的内容是患者要求医方给予诊治;要约的形式可以仅为一个病变部位的展示,甚*仅仅一个痛苦的呻吟;要约的途径包括电话、网络等。即使医患之间没有直接接触,也不影响医患合同关系的成立,例如美国一宗判例,一名医师通过电话接受患者咨询并提出**建议,法院判定**合同关系成立。

根据合同法原理,承诺生效之时合同即成立。由于受到法律、行政、医德等方面的约束,面对拿着挂号单的患者的求诊要求,医师一般不能或不会做出拒绝诊疗的表示。这种医师普遍会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渐渐使人误以为在医院挂号时,与医院的**服务合同即时成立。这种说法虽大体上成立,但终还是片面的。因为患者挂号后还可以要求退号,更有目前渐兴起的网上挂号,如果患者*终没有依约到医院,当然可以理解他们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成立。所以挂号只是要约,医师接诊了才是承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服务在医师接过挂号单时正式成立。

认定承诺的时点,确定合同成立的时点,在法律层面有重要意义。比如,对于非紧急的患者,**机构可以拒绝患者的诊治要约,此时**合同尚未成立,患者不能因此追究医方的违约责任。但是对于紧急的患者,法律上要求医院必须承担相应的紧急救治义务,此时不能简单地推掉病人,必须穷尽医院可能尽到的救治能力对患者进行救治。当然,如果医院确实没有相应的诊治条件,法律上可以对此免责。

【风险防范】

我们首先必须明晰**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医患双方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患方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隐私权、**费用了解权等。患者除向医院支付**费用的义务外,还负有遵守医嘱,配合医院诊疗工作的义务。对于**合同关系的终止,患方享有主动权,患者可以随时终止合同,重新选择自己信任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机构。

相对于患方,**服务合同关系中,医院及医务人员负有更多的义务。开始诊治后,医院只能在自己不能胜任诊治需求的前提下,经患方同意后,才能让患者出院或转院**。例外情况是对于法定传染病定点**的患者,医方可以依法单方强制终止**合同。

以本案为例,患者径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往上级医院进行诊治时,其与原医院的**服务合同即已自行终止,原医院可以依据患者自行出院或恶意欠费为缘由,单方终止**服务合同。

所以,从**风险防范的角度,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医院应当学习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医院管理规范。对于因欠费或病情重而自动出院的患者,要对其离开医院单方面导致**服务合同终止,医院不承担相应诊治和赔偿义务等情况对患方进行告知,签订知情同意条款,以避免未来不必要的诉讼纷争。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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