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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患方的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的**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人员对**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的**行为质疑的能力,而医生的**行为既

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患方的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的**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人员对**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的**行为质疑的能力,而医生的**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的知情权,体现法律的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的“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的**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而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

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

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无论是****还是进行手术、辐射**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另一方面,**行为具有**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不利后果*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是意思自治的真谛,因此,应该赋予医生告知义务,未经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理解、同意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指导原则,(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被人们称为“帝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具体到**行为中,医生应该谨慎、勤勉、忠实,一切以患者利益为**,尊重患者的权利和选择,尤其是避免凭借其**所长和当事人对**的不知情在**时随意取舍,树立****道德观念的《日内瓦宣言》规定:“医生首先考虑的应是病人的健康,医生要凭自己的道德意识和尊严来从事**工作。”《****道德法典》规定:“医生必须经常把保持病人的生*的责任铭记在心,对病人要忠诚并献出所有的医学技术。”作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必然延伸,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确立医生的告知义务,保护患方的知情权是合理分配**风险,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要求。现代社会中,高技术的采用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生事故风险的几率,**行为即是如此,如何正确面对**风险并合理分配、化解风险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行为具有侵害性和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某些较前沿的**方法,如**规手术、**试验疗法等由于未臻成熟,风险更大,非经患方同意而由患方单独承担**风险是不公平的。同时,**中有许多的未知领域,患者的病情千差万别,如果一概否认**规疗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实验疗法的积极意义,则必然会抑制医务人员的创造性,使他们畏惧**风险而不敢实验,使**活动陷入消极的误区。这样不仅对医学的发展不利,而且对患者也不利,所以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应允许进行**规的疗法以及**实验,而在这里就更应该确立医生关于**风险的告知义务,让患方知情。一旦出现**失败、副作用或并发症等**风险,在医生方面无过错的情况下,免去医方责任。当然对于患者的不幸,**可以通过保险的方法予以补偿,以示抚慰,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而如果医生未尽告知义务,则应认为医生有过错,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才能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二、医生告知义务的内容

医生的**行为虽然含有某种侵袭性,具有侵害患者的抽象危险性,但有的危险通常被认为是适当的、允许的,称为容许性危险。容许性危险针对的是常规性**,传统**的固有危险有些是不必告知也应为患方所知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例如感冒药有嗜睡作用,**药有刺激肠胃的作用等。有些则是患方可以抽象认识的,例如,由于患者的特异体质,无法预测的病情变化或者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即属于容许性危险。容许性危险是**行为适法性的理论基础之一,因其难以预料,难以防范,难以避免的特点,所以不必事先告知患方,损害只要属于容许性危险之列,医生应该免责。

应予以告知的是**行为的**规风险,主要指那些可能对患者的生*、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如手术、放射疗法、化学疗法、激光疗法以及某些**尚未得到验证的**疗法所带来的危险,在这些**行为实施前,医生应当向患方进行**、真实、有效的说明,以取得患方的理解和同意。

笔者认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告知范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一、医生应客观**地记载病历档案,以此作为**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二、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三、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四、告知将要实施的**行为及内容;五、告知**行为的预想**及改善程序;六、告知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七、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八、告知**行为成功的几率;九、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另外,在承认医生的告知义务的同时也要承认医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告知义务与自由裁量权是一对矛盾的共生体,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告知义务是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生对**行为的内容、性质、风险等事项的说明,在此基础上取得患者的理解、同意,强调的是患者的知情权和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自由裁量权强调的是医生对于**方案选择、**事务处理的决定权。过分强调**一方面都是不足取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使患者论为**的客体,侵害其知情权及相关权利,进而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告知义务过于扩大,又无疑会使医生事事“请示”,限制了医生的积极性,而且使**进程烦琐、效率低下,事实上对患者利益也是一种损害。笔者认为,在下述例外情形下,法律应承认医生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的知情权给予必要的限制,包括:一、**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二、患者本身**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三、患者自愿放弃医生的说明义务;四、情况紧急为抢救患者而无法先行告知;五、法律有特别规定,例如:法律规定了结核病防治、性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对于传染病暂时封锁消息等等;六、根据**的目的,做出说明将对患者极为不利,例如:患者患有绝症、从稳定其情绪以利于**的角度看,不宜告知实情,但仍应告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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