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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摘 要:《民法总则》第四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确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等为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并列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第三类民事主体。确认非法人组织是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根据,一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二是反映了民事主体制度从一元到多元的市民社会发展规律;三是符合市民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要求;四是吸纳了我国40年来的民事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面对非法人组织存在于市场经济社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其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可替代的客观事实,《民法总则》确认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将使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

作者简介:杨立新,男,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主任,从事民商法学理论和实务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JJD820009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3-006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步工作已经完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中,没有采纳《民法通则》只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分法,而是采用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三分法。这是一个别有新意的立法举措。《民法总则》除了在第102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之外,还在第103*108条对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做出了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本文对非法人组织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准确阐释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与科学界定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

《民法总则》第四章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在以前的民法单行法中从来没有使用过。提出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的立法和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特别值得探讨。

《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的概念,没有将其作为民事主体,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主体。这样,其他组织就从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走到实体法中,成为合同法的民事主体。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立法矛盾,即《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他组织是民事主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而《合同法》却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主体,那么,其他组织在民法中的地位应当如何界定,就成了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同样摆在《民法总则》的立法面前,那就是如何确定其他组织在民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大陆,学者对其他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1、无权利能力社团2、其他非法人组织3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直接称之为其他组织。4 事实上,这些概念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其他组织这个概念在其他法域立法例上较为少见而已。应当承认,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都比其他组织的概念要准确。特别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采纳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概念,将各种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涵括进来,通过承认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民事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是**必要的。

在制定《民法总则》时,有学者主张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5,有学者主张不能规定其他组织做为民事主体,而参照《德国民法典》规定非法人团体的做法,把非法人团体作为民事主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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