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陈山律师服务网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婚姻举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婚姻案件也是这样。

起诉一方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结婚登记证书(结婚证);

2、婚姻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的相关证据,如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婚后是否分居及其原因和时间等;

3、离婚理由及事实证据;

4、子女基本情况(年龄、性别、是否有独立生活能力等;

5、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等;

6、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及存款和银行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股票、不动产的相关证明;

7、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 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上一篇:婚姻举证技巧
下一篇:婚姻举证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事务所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外包园A1-2-5-403室,律师服务投诉电话:13304590183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黑ICP备19001836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