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修改对夫妻财产作了新规定,在该法第十七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明确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的财产;5、其他财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在第十八条中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约定的条件、范围、效力等方面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离婚时不易分割的共同财产中股权等期待利益如何处理?值得我们予以探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