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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认定之我见


离婚案件涉及债务问题是一个比较普通的现象,审理离婚案件对债务问题的处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它虽然不直接涉及对债务的清偿,但对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必须同时作出界定并予确认。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离婚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更为重要的是夫妻离婚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夫妻作为债务(共同债务)主体,离婚对其自身来说只是婚姻生活的解体,对债权人来说,债务(共同债务)主体仍是原来婚姻的两方也即现在离婚的两方。即将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精*,显然确立了夫妻离婚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观点,必将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得以运用。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夫妻以离婚逃避债务的故意,也不致因离婚而削弱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程度。可以说这是离婚案件在债权人不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的保底性规定。那么,处理离婚案件正确界定和确认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便成为一个*关重要的问题。如何进行界定和确认,本文就此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处理离婚案件在界定和确认债务性质时,应首先考虑 债权人的债权不致受损和遵从债权人出借时的出借意愿。其次应结合该笔债款的实际使用情况来进行,不能随意增添、扩大债权人的出借风险。


1、一方婚前所举债务问题


一方婚前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偿还的责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所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一并查明和认定债务的性质,在判决书中明确离婚两方各自承担共同债务的数额,并写明两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从而达到既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权益,又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减轻诉累。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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