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陈山律师服务网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继父母、继子女间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父之后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继子女是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


《 婚姻法 》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可见,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便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并且上述这些权利义务不能解除。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事务所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外包园A1-2-5-403室,律师服务投诉电话:13304590183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黑ICP备19001836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