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军生前是深圳市南山区某某村的居民,去世后在深圳市南山某某公司(集体企业)有股份,其女儿陈某(香港居民)和妻子王某(香港居民)要求继承陈某军的遗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但是,陈某军的侄子陈某云提出陈某军生前由其夫妇扶养,照顾陈某军的生老病死,要求继承陈某军的遗产。双方协商不了,后陈某云夫妻起诉*法院,要求确认陈某云夫妻对陈某军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确认继承份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云是陈某军哥哥的儿子,陈某军哥哥早逝,陈某云由陈某军抚养长大。陈某军女儿陈某和妻子王某1980年定居香港,陈某军和陈某云一起在南山区某某村生活,陈某军年老多病,六次住院**,陈某云夫妻支付**费***30多万并照顾陈某军,直*陈某军去世。期间,陈某军女儿陈某和妻子王某在香港一直未回来照顾陈某军,也未支付生活费和**费。
**,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确认陈某云夫妻对陈某军的遗产享有继承权;陈某军妻子王某占股份权益的5/8,陈某军的女儿陈某占1/8,陈某云夫妻占1/4。
评析:
陈某军在深圳市南山区某某公司的股份属于陈某军和其妻子王某的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王某所有,股份的另一半为陈某军的遗产。陈某军女儿陈某和妻子王某为陈某军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是,我们作为陈某云夫妻的代理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提出陈某云夫妻对陈某军生前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应适当分得陈某军的遗产。而陈某军女儿陈某和妻子王某虽为法定继承人,却不尽扶养照顾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法院确认陈某云夫妻对陈某军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律规定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