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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实践中律师会见权的困境


死刑复核程序实践中律师会见权的困境

我所在建所初期即确立了免费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宗旨,通过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我们都知道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组织,而对于死刑复核的方式、内容、期限和复核后的处理并未作出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以秘密阅卷为主。由于这种特殊的封闭式审理使辩护人很难参与到死刑复核案件中,没有有效的途径约见法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会见被告人,甚*不能完整的表达辩护意见,对复核结果难以施加有效的影响。所以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行使律师的辩护权,如何与法官沟通,如何会见在监的被告人成为我们工作的**和难点。

前一阶段我所受理了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通过种种波折,律师联系到了**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的办案法官,并与法官进行了会见,向法官当面陈述了自己的辩护观点,但在要求会见时遭到了**人民法院相关领导的拒绝,理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这种灵活性的规定,致使部分案件的被告人无法陈述自身的观点,这样会见律师,向律师表达自己的观点就成为了真正救*的**一根稻草。但正如**人民法院的回复,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对律师会见权的明确规定,律师会见权面临着没有法律支持的尴尬境地。作为监狱的监管机关,为保证严格管理在押人员,**自身风险,即使在新《律师法》实施后,也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批准后才允许会见,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法律依据的律师会见更是难上加难,常常会导致被告人期待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申辩的机会落空。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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