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上访”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非法“上访”构成敲诈勒索罪吗?以“上访”为由威胁**是否是敲诈勒索罪中的手段。所谓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财产。
【案情】
被告人徐某夫妇,系抚州市临川区乡镇农民,因山林权属问题与他人产生纠纷,2011年该纠纷经法院判决不属于徐某夫妇。案件生效后,两被告人坚持认为该山林权系他们所有,多次上访反映问题,区、市、省三级**复查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均未支持徐某夫妇主张。徐某夫妇对上述三级**终结处理意见不服,于是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大**等**区域采取下跪、喊冤等方式缠访、闹访二十余次,镇**为维稳考虑,不断放宽底线,满足徐某夫妇各类要求:向他们支付钱款、为他们购买耕牛、冰箱、农产品等23次共计27972元。2015年2月临川区检察院以徐某夫妇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首先,**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的客体。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而**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故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其次,如果上访人无理取闹,**相关部门耐心劝说后,访民仍借此问题继续上访,严重影响到相关部门办公,扰乱社会秩序,应该由相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处理,但构不成对**的敲诈。再者,上访是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制度的瑕疵使上访成为官员政绩考核的因素,板子不应打到上访公民的头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上访只会对当地**形成压力,压力不是威胁,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一意见认为,上访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徐某夫妇利用上访多次要求**支付钱款,拿到款项调解之后承诺不再上访,得逞之后继续以上访要挟**,此“上访”使得当地**由于恐惧和害怕而支付钱款、给予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威胁”的手段。因此,被告人夫妇采取到北京非正常上访给**施加压力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镇**钱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从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来看其权利基础是否正当。若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本案中,上访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被告人的山林纠纷经三级**复查后,均维持荣山镇**的答复意见书,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对*终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被告人夫妇明知**信访局不再受理,于是在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大**等**地带来迫使上级**对镇**施压,从而满足被告人的各种要求,被告人以上访为由要求**付款这已**超过权利本身的利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以“上访”为由威胁**是否是敲诈勒索罪中的手段。所谓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财产。本案被告人摸透了**部门担心上访造成不好影响的心理,便故意在**时期去北京**地区上访,采取下跪、喊冤等方式闹访,此种假借上访为名实为想要挟**以获得钱款的行为主观恶性****,是一种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的行为,当地**形成压力,**工作人员产生压迫感进而处分财物。徐某夫妇以变相毁坏当地**名誉为要挟意图达到自己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具有取财手段的不正当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第三,**能否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对于**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客体,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相关的规定。从刑法理论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对象也没有特别规定被害人必须是自然人。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只要是财产的控制、管理人,就可能成为被害人。它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管理财产的机构、法人、其他组织。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既包括他人财物,本人财物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包括公共所有即占有的财物,我国关于公财物的范围规定较广,**作为公共财物的所有人是符合本罪被害人定义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夫妇采取到北京非正常上访给**施加压力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镇**钱财物,主观方面具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客观表现为实施要挟的方法,多次迫使**给予其钱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