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陈山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追诉时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追诉时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的行为。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是经过20年还被追诉不是没有可能的。

【延伸阅读】

《刑法》**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事务所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外包园A1-2-5-403室,律师服务投诉电话:13304590183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黑ICP备19001836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