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山律师原创经济经典案例之——失落的农民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件概要,
这个案件是早年本律师代理的,劳务合同当中的一个,这个案件代理的比较早,本律师的法律观点相对来说也比较粗糙。通过这个案件,我**次见到了什么叫做工票?工票呢,就相当于欠条,就是对施工队长或者是施工班的班长来讲,他把活干完之后,对方没有给他及时的结算,应该给他出具的东西。上面应该证明了他的工程量和施工工程的价款。在实践当中呢,持有工票的人往往手里没有劳务合同。工票是北方的建筑工地,直接针对工人出的一个,对其工作量出具的这么一个凭证。
这个案件给我的启示就是,工人参与工地**是签署合同。实践当中签署合同都**的困难,因为现在都是买方市场,工人好找,活不好找。一个是老百姓根本签不上合同,另外一个呢是签合同的时候,对方基本上都不是公章,往往都是个人签名。这就是北方的特点。
下面是法律观点的摘要,
本案的基本事实经过如下:
黑龙江省某开发公司在大庆市某区开发建设某某小区,张某承包了其中部分工程。2006年8月12日原告原告人贾某为张某负责模板部分施工。
原告被告之间劳务合同价款是每平方米劳务价款17元乘以合同约定工作面积4**6.16平方米合计****4元,后被告分几次支付了部分价款,现在仍拖欠****元,被告在对账之后并出具了工……
本代理人法律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已经出售并投入使用。
工程不涉及质量问题,因为工程已经出售完毕并投入适用。对于建筑工程已经投入使用的,再主张质量问题的,法院不予彩采信有法律……
二、债权数额明确。
关于数额,工票有明确的记载。
关于证据,被告举出一些所谓的以前的收款凭证,客观是原告承包超出了合同范围另有其他的计算项目,无论以前的价款是多少,均已**结算的票据为准,以**出具的工票为准。
关于利息,**法院《审理建设施工合同若干问题规定》有明文规定。
关于签字,有了工地负责人签字,反驳的举证应转换到被告。起签字时履行职务的行为,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
因为**对账时,核实过以前所有的项目,所以以前收款多少与本……
三、合同的主体。
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就和他的主体和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并未提交其他的相……
四、关于本案事实。
庭前余被告多次沟通,也去过某单位和解。整个案情的事实是清楚的。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公正判决。
案件结果,
案件是不出意料的胜诉,那是想通过这个案例来提醒各位当事人,在进驻工地参与合同的时候,尽量是签署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呢,也尽量是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但是现在咱们北方的特点呢,就是实际施工人在施工的时候,他根本就签不上合同。这个事**难办的。根据我的经验,一开始没签合同的基本上是后能够正常履行给付的概率就特别特别的低。这一点是诸位施工人需要加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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