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山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典案例之大甲方的连带给付责任
本律师代理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这个案例里面,我来讲就是关于大甲方的连带给付责任。大甲方是一种土话的说法,严格的意义上来讲,他叫发包方,也就是发包人,或者是总发包人。发包人对应的叫总承包人,也就是大乙方就是大的施工企业。实践当中,大乙方拿到工程之后,他也不是具体干的,他还要往下分包,再往下分包,再下手,就是具体的实际施工人。
本案起诉的原告我代理的实际上就是这个具体的实际施工人。在法律上,大甲方与大乙方之间的叫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那么这个呢是正儿八经的施工合同。他们都有具体的资质的要求。这个能达到这种资质的企业呢,**的少。所以实践当中,大乙方在取得了建筑施工合同的施工权之后,往往还要再次的对下边转包。转包之后的实际施工人呢,往往都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这种再次的转包的合同,我国的法律往往认为其无效,但是呢,实践当中有大量的无效的合同。对于这种无效的合同,虽然法律性理性质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呢,具体的实际施工人往往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总不能因为是合同无效,就不能让我要钱了吧。法律呢,又作出了一种折衷的规定,就是说建筑工程的分包合同,合同无效的,但是呢施工工程的有验收合格的,法律上允许实际施工人主张自己分包合同报酬,这就是土话当中所说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但是支付条款有效。
我国的建设法规还规定了,分包合同无效的,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施工的施工款的给付责任。发包方在欠付施工企业的范围之内,他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本案呢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况。
这个案件呢,我们取得了胜诉,我们起诉的被告有两个,一个是施工企业的大乙方,还有一个就是总的大发包方,也就是土话的大甲方。
本案当中的大甲方,确实是在欠付乙方的范围之内,依法承担了连带给付的责任。
下面是我的部分法律观点摘要,
一、本案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被告一有线公司拖欠货款数额清楚。
原告原告公司与**被告被告一公司存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被告拖欠的数额清楚,有欠据为凭,****万元。关于利息,**人民银行公布的3-5年期限固定贷款利息是6.45%,欠据时间2008年5月8日*今是3年零3个月。按照3年计算利息数额是*****元。本息合计……
二、关于第二被告的责任。
**被告被告一公司与第二被告被告二有限公司签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庭二被告均认可该合同,第二被告被告二有限公司在尚未支付范围内对原告有支付责……
三、关于第二被告被告二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到期债权的数额。
被告一公司与第二被告被告二有限公司之间的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数额,合同第6页第6条约定价款*********元。
第二次及开庭原告提交了被告一与被告二有限公司之间的两份合同变更协议书。两份分别是A11、A12、 A13、C3、C4、D4、D5栋的变更协议和G3的变更协议及其附表。虽然被告一抗辩该两份变更协议的附表并未盖章,但是变更协议本身加盖了被告一的公章,被告一公司对该公章并未提出抗辩和司法鉴定。该变更协议本身约定变更后的总数额是,A11、A12、 A13、C3、C4、D4、D5栋变更后合同金额为A数元;G3变更后为B数元,合计变更后总造价为C数元。第二被告开庭举证证明已付F数元,还有5%的质保金是G数元。被告一开庭认可该数额。那么可以算出第二被告对**被告的到期债权是D数元。
合同总价款A数+B数=C数元
到期债权C数-F数-G数=H……
四、法律观点。
1、关于3人的合伙协议,**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原存在施工承包总合同。在此之外**被告主张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同变更或者新的合同,主张合同变更或者新法律关系的,应就合同变更及新法律关系进行举证。该合伙协议是另外单独履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2、关于被告一的支付,被告一另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其向萨尔图区某个体支付的款项多达数十笔,被告一在其中单独摘出了一笔证人一对账单***3万元,和另外一笔南京公司支付的**万元凑在一起纯属狡辩。
3、部分证据,被告一的电子账目真实性无法核实,公证的证言只能证明证人二签字是否属实,不能证实内容真实性。
4、关于一人公司,原告本身是合伙出资。此外一是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另一本案是原告主张自己的债权,不是该一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被告抗辩……
案件的结果,
这个案件我代理的原告以胜诉而告终,案件的法律点就是**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当中所规定的大甲方在欠付范围内,对具体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是承担连带给负责任的。在本案件之后我们本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后期判决的案件,对甲方的给负责任的,往往都做了一些个限制。他要求你必须**明确的查明甲方欠付乙方的数额和范围。所以呢,本案的胜利是来之不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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