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种精*损害构态及其特征,其具有以下共同点:(1)内容的交叉性,肉体痛苦、精*障碍和其他非财产损害都可能导致受害人精*痛苦和其他损害后果;反之,精*痛苦发展极端化也会导致受害人精*障碍或人身伤之。(2)损害程度的层次性,相对地说,肉体痛苦、精*痛苦、精*障碍和精*法益损害这四种损害程度是渐次加深的。表现出层次性,这种层次性影响了评定不同构态精*损害的数额赔偿的大小。(3)赔偿层面的多阶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由于精*损害内容的交叉性和损害后果的多元化,决定赔偿层面不是单阶的,而是处于多阶位,有的是精*痛苦的抚慰,有的是对精*创伤的补偿,有的是对精*法益损害的赔偿。(4)损害后果的复杂化,各种精*损害构态都有不同的损害后果,有些是互相渗透,有些是交叉重叠,呈现出相当复杂的情况。
近年来,随着人权维护意识的提高,各国日益强化对人身权和人格权的保护理念,对人身伤之赔偿的确定趋向类型化,反而没有从精*损害构态角度来考察如何赔偿。于是有人认为,确定人身伤亡赔偿金也成为精*损害赔偿的一种类型,**人民法院的《精*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