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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律师继承纠纷经典案例之--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


陈山律师继承纠纷经典案例之--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

 

 

案情概要

本案的案情的比较曲折,涉及到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也涉及到继承过程当中的转移财产的问题。

我代理的被告是被继承人的**的亲生子女。被继承人早年抛妻弃子,另行的娶了一名女性为妻。并且她与后来的妻子又生下了一个孩子。本来的相安无事,没有什么关系。你走你的阳光道,我走我的独木桥,各人各过各人的小日子。后来呢,本案的被告的父亲就去世了。去世之后的突然**呢,这个被告就收到了他父亲的另外的孩子的起诉状。起诉什么内容呢?就是说要继承他父亲的房产。为什么要用起诉的方式来继承他的父亲的房产呢?因为我国的继承法规定呢,继承人死亡之后,他的遗产由他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来继承。这个被继承人的抛妻弃子之后呢,她又生了一个孩子,那么他后生的孩子和他原来的孩子在一起呢,他就有两个子女。这两个子女都有继承权,也就是说呢,我代理的这个被告不签字,他后生的那个孩子,房屋根本就过不了户。

于是乎呢,后生的孩子就把钱生的这个孩子给结束了。本律师呢,代理了**个案件之后,努力的协调,我在你那个当事人呢,也**的大度,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我们只是取得了我们那个房屋当中的份额就拉倒了。双方已调解的方式结案,本以为此事呢,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呢,没多久,这个后生的子女呀,又提起了第二次诉讼。为什么呢?原来呀,这个被继承人有两套房产。他后来的这个女儿呢,怕我们要求跟他分歌曲的一套房产,并且能不承认他的继承权。所以呢,玩儿了个小花招,分别的提起诉。他以为呢,过完了一套第二套的,能私自就过户。结果呢,**套我们顺顺利利的调解了,第二套呢,他就偷偷的没有过程这个户。于是就有了第二次的起诉,下面是我的法律观点摘要:

本案原告起诉答辩人确认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房屋为被告被继承人所有,并非原告所有,原告诉请没有事实根据。

被告现在才知道,被继承人名下两处房产,2008年2月11日已经经过法院调解已经分割了一处房产,开庭审理查明是1999年5月份购买。二本案中出现的是被继承人名下的第二处房产,原告称2007年购买,是在上一次分割的房产取得之后购买的,大庆职工一人只能报销一套房屋的取暖费,所以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是不可能的,为了取暖费的说法显然是强辩。

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

二、原告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若主张成立,没有必要将被告列为被告,应驳回其另诉适格的被告。

若原告主张属实,没有必要列被告,直接起诉卖房人就可以了。你买谁的房子,你直接起诉他就可以了。被告根本都不知道该房子的存在,若被告与房屋无法律关系,自然不能做被告。应驳回其起诉,让其另诉适格的被告。

原告选择的被告是继承纠纷的被告,确认之诉,你应当选择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做被告,你起诉我,证明房屋还是有……

三、本案法律关系实质为继承法律关系,但是原告诉求与继承不符,应驳回其起诉,让其另行一继承纠纷再诉。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若与实际法律关系不符,法院则可以变更案由,和确认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但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房产归属,若变更案由,她必须变更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其起诉,让其另行一继承纠纷的诉讼请求起诉。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变,案由就变不了。所以本案只能驳回起诉,让其另行一继承纠……

四、关于继承。

原告及其母亲恶意隐瞒财产,意图剥夺被告的继承权,原告及原告母亲依法应丧失继承权。

此次纠纷,是原告私自过户不能的情况下才起诉的。前一次继承纠纷,实质也是过户不能得情况下才起诉的。

**次继承纠纷,原告压根就没有提到有第二处房产,被告是在认为郭殿萍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作出的让步。可是现在又冒出了一份财产,在代理人调查后才得知,原告是在办理过户不成的情况下才提起诉讼的。也就是说隐瞒财产失败无奈才提起诉讼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

五、而原告本人是继女,本身没有继承权,没有诉权。

继女没有继承权和诉权,请求法院确认前次和解是被告付文娟受到欺骗,本次起诉,是原告及其母亲又隐瞒和转移财产的行为。依法丧失继承权%……

案件结果,

这个案件的结果呢,在本律师的努力之下呢,还是达成的调解协议结案。

案件调解是调解了,但是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却是法律之外。就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到底是感情更重要,还是财产更重要?本案我代理的这个被告人呢,在父亲抛弃了他母亲和他之后,自己在努力的成长。在工作和生活当中呢,独当一面,也有了自己幸福的家庭。在他的父亲病重的时候呢,他和他的母亲都在医院,全力以赴的帮助,和护理。然后在她父亲去世的时候呢,他们没有计较**东西,直接承担费用呢,处理的后事。而他父亲后来娶的这个妻子和她后来生的这个女儿呢,因为怕后期在医院传染,都躲得远远儿的。

在这个案件当中的我也确实看到了他父亲出具的遗嘱,咱们先不说遗嘱里面的法律效力和也不来分析遗嘱的内容的法律条款。我在开庭的时候正常的就对这个遗嘱的法律效力呢,提出了质疑。对方呢,也是早有所为就拿出了他父亲针对这个遗嘱的摄像,摄像的内容得**的清晰,确实是念出了遗嘱的内容,那么也就是说呢?他的后来的妻子和她的女儿,亲生的这个女儿,肯定预料到了他对方的律师在开庭上如何答辩,所以呢就准备了这样一个摄像。我呢,也确实看到了摄像的内容,也确实得仔细的甄别。他父亲确实用嘴念出了一组里面的内容,也就是说的,这个遗嘱呢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呢,我看到了他父亲的那张脸,那张愤怒到铁青的脸。如果我的智商没有问题的话,我能够感受到他父亲的那种痛苦与无奈。其实代理这种案件太多太多,经历了这种事情的也太多太多。一个人在即将离去的时候,他的亲属不关心他的生*,不关心他的健康,而是围绕着他的财产,在忙着各种各样的取证的时候,这个人一定是**痛苦,我认为他也是**悲哀的。

案件原创代理人陈山律师,未经原创作者允许**人不得复制和转载。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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