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陈山律师服务网
 首页   预约留言  有偿咨询   网站导航   业务联系电话:0459-8982183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1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目录

1.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2.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3.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4.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5.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6.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一、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林志鹏诉蒋红庆、胡古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丹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蒋红庆、胡古月夫妇向原告林志鹏返还借款50000元。同年12月20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判决书,2014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林志鹏于2014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丹阳市人民法院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案执行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蒋红庆于2014年1月26日,出售了其名下房产,2014年3月7日收得房款385000元,随即用该款偿还其他债务、以他人名义投资经商以及用于个人生活花销等。丹阳市人民法院以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丹阳市**局立案侦查,丹阳市**局及时立案,并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被执行人蒋红庆。蒋红庆被**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清偿了对林志鹏的债务。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红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蒋红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已于案发后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蒋红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虽然在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收得房款,且所收房款用作他用,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具有**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

二、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谩骂、殴打执行人员,鉴于有从轻情节,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8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文苗与查俊英离婚,并将该市大观区市府路南一巷7栋103室房产的所有权判决给查俊英。民事判决生效后,查俊英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对该房屋强制执行。2013年5月6日,大观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文苗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要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交付房屋,被(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执行人张文苗拒不签收通知书,并对送达人员进行谩骂。2013年10月25日,法院在张文苗居住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张文苗在指定期间迁出该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当天,张文苗对法院工作人员谩骂,并在屋内手持木棍挥舞,不让法院工作人员张贴公告。2014年1月14日,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张文苗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张文苗情绪激动并殴打办案人员,致使一名办案人员嘴部受伤流血。

2015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张文苗被**机关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大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文苗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且已履行完毕,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文苗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不签收执行文书,阻碍张贴公告,对法院执行人员,采取谩骂、殴打等方式抗拒执行,致执行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从轻判处。

三、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人阻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朱小会与韩应超、康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韩应超偿还朱小会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小会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韩应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韩应超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在审理期间,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对韩应超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博雅苑一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于2015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评估、拍卖裁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张贴腾房公告,限韩应超及该房住户于张贴公告之日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40日内腾空迁出。腾房公告到期后,被执行人韩应超仍拒绝腾房,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后被执行人韩应超仍拒绝腾房,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6年5月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将韩应超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证据线索移送**机关。**机关将韩应超刑事拘留,韩应超及其亲属与朱小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房屋腾空。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应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韩应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韩应超及其亲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韩应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房屋,阻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被拘留后仍对抗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被执行人依法判处缓刑。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事务所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外包园A1-2-5-403室,律师服务投诉电话:13304590183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黑ICP备19001836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