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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承担并发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一般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报,但《行政复议法》第14条[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规定:“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终裁决。”

2)省、自治区人民**的派出机关。对省、自治区人民**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的县级地方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即为该派出机关。

3)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作为其行政复议机关。

4)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从**和地方的职责分工来看,有些行政管理事项是属于**专属管辖的事项,如金融监管、海关管理、**税收等。[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为此***设置了**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专门行政机关。这些机关虽然设在某一级人民**的行政区域内,但不受该人民**管辖。在发生行政争议时,当事人不能向所在地人民**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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