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5日,市民吴先生因货款周转出现困难,向同学董先生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时隔4个月吴先生再次找到董先生,提出再借200万元。出于多年的同学情谊,董先生再次同意出借200万元借款给吴先生解燃眉之急。然而,借款到期后,吴先生却未能如约归还全部借款。之后,双方确认吴先生尚欠董先生借款148余万元。因屡次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未果,董先生将吴先生起诉到柳南区人民法院。为有效推进案件进程,法官主持了双方调解,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覃柳芳受邀参与案件调解。经过法官、律师的共同努力,*终,董先生同意由吴先生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调解方案,双方握手言和。
何为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尤其是当下法院案件压力日益**,[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法官人数有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程序过滤、分流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律师参与案件调解,可以**地引导当事人调解结案,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诉讼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具有强制执行力。《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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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节约诉讼成本。《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调解结案形式灵活、时间短且当事人双方不伤和气,可以“化干戈为玉帛”,符合“以和为贵”的民族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