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电子送达地址的确认。
因电子送达的适用事先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由其自行提供确切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该送达方式之前,必须取得受送达人对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的有效确认证明。基于此,《民诉法解释》**百三十六条增加规定了电子送达地址的确认规则,即在传统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电子送达地址的确认内容。具体内容见前文“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制作”相应表述,此不再赘述。
六、关于委托送达
适用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诉法解释》**百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问题指引:
33.委托送达函的制作。
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送达函须明确委托事项及要求(如送达时间等),写明受送达人的姓名、住址及有关情况。委托送达函应为两联,一联寄送受托法院,一联由委托法院留存并入卷备查。委托送达函的具体格式(以一审案件为例)如下:
(1)首部:
①标题:××××人民法院(另起一行)委托送达函;
②案号:(××××)×××字第××号。
(2)正文:(顶格书写)××××法院:
(另起一段)本院受理原告×××(名称)诉被告×××(名称)……(案由)纠纷一案,现委托你院送达有关诉讼文书。随函寄去(裁判文书形式)×份,送达回证××份,请在收到后十日内代为向×××(当事人名称)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尽快寄回我院。
(3)尾部:
①(另起一行)××××年××月××日(加盖院印);
②(另起一行)签发人:×××;经办人:×××。
34.委托送达的实务*作。
(1)委托送达仅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方可采用,“有困难”通常可以理解为委托法院距离受送达人住所较远,交通极为不便或人力成本极高等情况。
(2)受托法院一般为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法院,并与委托法院应为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
(3)委托时应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跨辖区委托送达无须上级法院转递。
(4)委托法院可以一次性委托受托法院向同一受送达人送达多种诉讼文书。
(5)受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送达函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35.不宜委托送达的情形。
(1)无法确定受送达人的地址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2)委托法院已采用公告送达但受送达人始终未出现的;
(3)委托法院采用邮寄送达,因客观原因无法送达的;
(4)受送达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指定代收人在委托法院辖区内的;
(5)能够直接送达或者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
七、关于邮寄送达
适用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问题指引:
36.邮寄送达的基本要求。
邮寄送达时,应采用挂号信或法院专递形式寄送,并写明送达人民法院、案号、诉讼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姓名、送达地址等信息,同时应附有送达回证。邮寄送达过程中,邮件的在途时间应从期间内扣除,并以邮政机构返回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需要注意的是,原《**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对此作了修正,明确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一律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37.不适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情形。
法院专递即邮政机构开展的法院诉讼文书特快专递业务,是邮寄送达的一种。因人民法院与邮政机构之间在法院专递中系代理关系,故邮政机构的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法院专递送达规定》**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不得适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指定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38.当事人邮寄送达地址的确认。
根据《法院专递送达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应明确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拒绝提供以上信息,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除非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否则以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39.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完成的判断标准。
根据《法院专递送达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1)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2)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4)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5)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6)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7)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除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情形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0.邮寄送达异议的提出与邮件的退回。
对此,《法院专递送达规定》第十条规定: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八、关于转交送达
适用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问题指引:
41.转交送达的对象。
转交送达是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转交送达的对象包括军人、被监禁的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转交送达的对象仅限于以上三类。司法实践中,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交给他人转交给普通的受送达人,此种送达方式不属于转交送达,亦违反法律规定。
42.对军人的转交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适用该条应注意两点:
(1)这里的“军人”仅限于现役军人。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现役军人由现役士兵(现役义务兵和现役士官)和现役军官组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军人”仅指《兵役法》规定的现役军人,不含预备役人员。
(2)向现役军人送达诉讼文书,必须通过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团以下的单位、团以上单位的其他机关均无转交资格。
43.对被监禁的人转交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款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适用该款应注意两点:
(1)这里的“监所”特指法定的羁押场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所”包括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等。
(2)被监禁的人专指在上述“监所”羁押的已决犯和未决犯。
44.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转交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适用该款应注意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协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包括以下三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3)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