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提示:送达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是连接民事诉讼进程各个阶段的纽带和桥梁,它决定了当事人介入诉讼程序的时间,关涉当事人能否按期、**地参加诉讼程序,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因此,准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程序,对于保障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关重要。本文以**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基本立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梳理总结出民事诉讼送达程序的50个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实务*作指引,以推动民事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为《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为《民诉法解释》。[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一、关于送达的一般要求
适用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民诉法解释》**百三十条***百四十一条。
问题指引:
1.送达主体的界定。
民事诉讼中,送达的**法定主体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或者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的行为都不能称为送达。人民法院委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不产生送达的效力。当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递交文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
2.适用的程序范围。
送达系民事诉讼程序,只发生于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诉讼外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交其他文书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送达,但并不排除送达程序的适用,可以参照适用。
3.送达的对象范围。
送达的对象是全体诉讼参与人,通常为当事人、证人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也可能成为送达对象。
4.送达的文书种类。
送达的文书仅限于诉讼文书。具体而言,包括人民法院制作并发给当事人的判决(调解)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和指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用的文书,比如通知书(受案、应诉、举证、合议庭成员告知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等。人民法院内部用的报告、函件类文书不适用送达程序,当事人之间自行交换无须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也不适用送达程序。
5.送达方式的选择适用。
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送达主体即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人民法院以非法定的方式送交诉讼文书,属程序违法,不产生送达效力。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依次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七种以及涉外的外交送达和条约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系传统的送达方式,电子送达系信息化时代的产物。传统的六种送达方式的顺序安排隐含了立法者对送达方式优先性选择的倾向性意见。直接送达系**,直接送达遭遇当事人拒绝的,适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均无法送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应严格限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优先次序选择送达方式。对于电子送达,其适用以受送达人的同意为前提。
二、关于送达签收
适用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诉法解释》**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民诉法解释》**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问题指引:
6.送达回证的制作。
送达回证须依据**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样式159的规定制作,自不待言。需要说明的是:
(1)同时送达多种诉讼文书的,可以使用一份送达回证;
(2)人民法院印章应加盖在首部的正中处;
(3)“送达地址”系实际送达的地址,当事人前来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即为该法院的地址;
(4)非直接送达的,应在“备考”栏内注明送达方式及其送达说明。
7.无须制作送达回证问题。
(1)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无须制作送达回证:一是送达行为已依法定程序与方式完成,且有其他书面证明;二是人民法院在客观上已穷尽各种送达手段仍无法获取送达回证;三是法律明确规定无须制作送达回证。
(2)适用情形。主要有五种:一是公告送达的,无须送达回证;二是定期宣判而当事人拒不签收裁判文书的,无须送达回证,但必须在宣判笔录中记明;三是邮寄送达而当事人没有或拒绝寄、送回送达回证的,无须送达回证,可以邮件回执作为送达的凭证;四是以拍照、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的方式留置送达的,无须送达回证。五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无须送达回证。
8.推定送达的适用。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法院专递送达规定》)确立了推定送达制度。即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适用推定送达,人民法院应尽释明义务,并记入笔录。同时,如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则不适用推定送达。
9.送达地址的书面确认。
(1)送达地址的书面确认制度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送达程序,而不单只适用于简易程序。
(2)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原送达地址确认书仍可适用。
(3)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只要当事人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即可在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通用,无须当事人再行确认。
(4)虽然目前司法解释中仅规定当事人有确认其送达地址的义务,但送达地址书面确认制度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同样适用。
(5)关于当事人在另案中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能否在其他案件中适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尚存肯定与否定两说。**人民法院采否定说,但同时认为,该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地址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