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方便诉讼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所确定要实现的目标之一。当前,作为司法为民体现的方便诉讼成为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而方便诉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花费的诉讼成本的高低,诉讼[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成本的高低*终又取决于可供利用司法资源及其配置情况。因此,实现方便诉讼有必要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对诉讼成本进行整体考量。但是,作为实现方便诉讼经济基础的司法资源在配置和利用上还存紧缺、失衡和浪费现象;当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急剧增长的诉讼案件的矛盾冲突日益尖锐,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时,司法资源优化利用与合理配置问题理应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尽快提到司法改革的进程上来。
鉴于此,本文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运用成本与收益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实现方便诉讼的成本障碍为切入点,把方便诉讼置于司法资源紧缺的背景之下,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的论证[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分析,以寻求一种既能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又能实现便民的诉讼机制。**,笔者从我国现实司法实际状况出发,在成本与收益模式下,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试图通过重构司法正义理念、构建科学的司法程序运行机制,完善纠纷解决机制,调整资源运用策略等,以合理配置**运用现有司法资源为视角,寻求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路径,*终形成实现方便诉讼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提高诉讼效率**统一的良性**机制。 (全文共10576字)
以下正文:
引 言
现阶段,方便诉讼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所确定的目标。 而方便诉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花费的诉讼成本的高低,诉讼成本的高低*终又取决于可利用司法资源的多少及其配置情况。因此,实现方便诉讼有必要从司法资源的角度对诉讼成本进行整体考量。诉讼成本指进行诉讼活动所耗费的社会资源总和,包括所消耗的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其中,公共成本是指由**财政负担的诉讼成本,主要包括裁判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用资、办公经费、法院工作人员的薪金、福利等;私人成本是在当事人承担的诉讼成本,主要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复印费等。
如图一所示,A代表公共成本,B代表私人成本;A1代表**由**财政负担的公共成本,A2代表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负担的公共成本(案件受理费);B1代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诉讼成本,B2代表由败诉方承担的私人成本。假定诉讼费用为C,则C=A2+B2。但我国的诉讼收费制度中,私人成本几乎被排除在诉讼收费制度之外 ;如图二所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C=A2。因此,从诉讼成本衡量角度,启动诉讼程序,实[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现方便诉讼,就要从根本上****负担成本和私人所负担的成本,需要**考虑节约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一、实现方便诉讼的成本考量—成本与收益分析
(一)问题的引入:实现方便诉讼的成本障碍
方便诉讼作为司法为民原则的体现,要求**考虑当事人诉讼成本问题。****限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才能让更多的普通百姓亲近司法,从而享受司法改革的惠果。而经济分析学家告诉我们,个体是利益**化者,在其采取行动前,通常会通过成本—收益比较分析来选择行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当成本大于或等于收益时,会放弃该行为;当成本小于收益时,才会实施该行为。在公共资源消费方面,因个体不直接承担使用费用,容易造成资源浪费。但通过控制个体获得的收益与个体支付的成本之比值,可以引导个体谨慎有效地使用公共资源。诉讼资源作为一项公共资源,自然面临稀缺、浪费及不合理配置的困扰。因此,解决这些矛盾,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提高司法效率,**限度实现方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是应当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方便诉讼的经济学思考: 成本与收益衡量
经济分析学家波斯纳认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考虑成本和收益相互关系的问题,从而判断其法律行为是否具***或效益。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成本与收益分析”理论是完善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因为“所有的制度和规则(包括法律)在履行中都会给当事人或行为带来成本和收益。” 因此,在启动和运行诉讼程序时,**足够的人力、物力等成本的投入,诉讼才能有效运转从而得以生产出合格优质的“产品”。因此,实现方便诉讼就要讲诉讼成本,选择成本较低的方法或手段,以*小诉讼成本获得**限度的诉讼收益**。
(三)方便诉讼的经济规则: 诉讼效益的追求
效益原则作为备受经济和社会关注焦点问题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不断地从经济向法律制度领域拓展,成为衡量诉讼制度价值的重要内容。效益,又称效率,追求的是以*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多的**,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的**。 根据诉讼效益理论,在[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使得对其使用时要追求财富的**化,从而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追求以*小的资源消耗取得**的效益。 因此,在诉讼制度设计要**考虑诉讼效益或者说成本与收益,重视对有限司法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及利用。
(四) 方便诉讼的实现途径: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在诉讼案件激增,案多人少,办案压力不断**,而司法资源又紧缺情况下,践行司法为民原则,真正实现便民诉讼,就要实现方便诉讼、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诉讼效益**统一。但是,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现实状况,决定了实现方便诉讼需要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将现有的司法资源优化、整合,按照合理的标准加以分配,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司法成本作为司法资源的核心要素,日本学者棚獭孝雄将该“生产正义的成本”分为**的“审理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如何在**和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生产正义的成本”才能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是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而方便诉讼原则要求在总体上**法院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前提下,合理分配二者应当承担的诉讼成本。因此,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就要合理分配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成本,不仅要**个案中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要**法院的诉讼成本。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生产正义的成本”**低于其生产的正义,司法活动才能实现其社会价值,诉讼这种特殊的“消费品”才能真正“飞入寻常百姓家”。